2024年,券商投行領域罰單接連不斷,堪稱“投下罰單大年”。
臨近歲末,已現至少130張投罰單,較去年同期成長23.81%,逾40家券商被波及;多達136名保代被罰,另有4名保代被暫停業務。中信建投罰單數量居首,有20張佔業界近六分之一,個人與機構“雙罰”现象显著。
歲末之際,申萬宏源證券與五礦證券又在中泰化學財務造假事件中“觸礁”。新疆證監局12月24日披露的罰單顯示,兩家券商雙雙被採取警示函監理措施,申萬宏源作為“23新化01”主承銷商,五礦證券作為“23新化K1”主承銷商,均在發行人多方面核查上存在漏洞,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也不規範。
2024年投行領域的罰單數量激增,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投行違規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透過多種監管手段和製度的完善,監管機構正努力確保投行業務的合規發展和市場的健康發展。
年內130張投罰單
易董數據統計顯示,截至12月24日,今年以來,包括持續督導業務在內的投行業務罰單多達130張,較去年同期增25張,增幅為23.81%,2023年同期為105張。
投行業務被罰券商多達40家,罰單數量最多的是中信建投,有多達20張;其次是海通證券,為11張;有7張罚单的是中信证券、國信證券;有6張罚单的是民生证券、華泰聯合、華西證券;有5張罚单的是招商证券。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與申萬宏源證券合計來看,罰單數量多達5張。
有1張罰單的是瑞信證券(中國)、德邦證券、中銀證券、申港證券、國金證券、廣發證券、中山證券、東莞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恆泰長財證券、中航證券、華安證券、西南證券、東興證券。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券商罰單數量較多的原因與“雙罰”制度有關,即在違規行為處罰時,不僅處罰機構,還處罰直接責任人甚至投行高階主管。這種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監管的威懾力。以中信建投為例,其涉紫晶案罰單多達7張。
中證協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D(暫停業務類)顯示,年內有4名保代被暫停業務,分別是中信證券的胡濱、楊銳彬,以及中信建投的劉能清、邱榮輝。
兩家券商在同一家公司“栽跟頭”
申萬宏源證券與五礦證券雙雙被罰,與同一家公司的財務造假有關。
申萬宏源證券作為中泰化學“23新化01”公司債的主承銷商,對發行人非經營性往來佔款、貿易業務收入、前次募款使用情況核查不到位,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不規範。
五礦證券作為中泰化學“23新化K1”公司債的主承銷商,對發行人非經營性往來佔款、貿易業務收入、前次募款使用情況核查不到位,個別財務報表科目分析核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不規範。
5月17日,中泰化學發佈公告,公司及相關責任人5月17日收到新疆證局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中泰化學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揭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關聯交易,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中存在重大遺漏;案涉公司債及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揭露的年報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資訊揭露不準確。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命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罰款;对相关当事人給予警告並處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公司股票將於5月20日停牌一天,5月21日開市起復牌並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中泰化學”變更為“ST中泰”,股票交易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5月19日,中泰化學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新疆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的更正。經審查,原公告中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後楊江紅的罰款金額由500萬元更正為250萬元。
申萬宏源證券、五礦證券的違規行為不符合相關要求,違反了相關規定。
《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為公司債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以及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及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四十一條規定,主承銷商應遵守業務規則及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持合理懷疑,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並有合理謹慎的理由確信發行文件揭露的資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主承銷商對公司債發行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有合理懷疑的,應履行審慎查和必要的調查、複核工作,排除合理懷疑。證券服務機構應配合主承銷商的相關核查工作。
多種監管手段促投行業務合規開展
對於投行業務的複雜性以及違規高發情況,監管多種手段以確保該行業該業務的合規開展。
投行業務自律監管平台將於2024年12月30日9:00起提供服務,接受券商投行底稿目錄報送、投行項目資訊及人員資訊報送、項目及公司負面事項送報等。另外,自律監理平台第二階段工作將於2025年啟動,確保對投行業務全方位、高效率的監管與支持。
另外,持續督導業務將要出新規。中證協已向證券公司就《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徵求意見。此次《指引》的起草主要涵蓋三大方面,一是製定較健全的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執業規範,形成統一明晰的執業標準;二是針對可轉債股債雙性特點,明晰可轉債計畫的股性持續督導與債性受託管理工作要求,解決保薦人可轉債持續督導執業“困惑”問題;第三是形成統一的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目錄,涵蓋持續督導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為保薦人編制持續督導工作底稿提供指引。
今年10月18日,證監會發文稱,今年組織對部分證券公司投行內控及廉潔從業進行了現場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證監會堅持“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和機構、人員“雙罰”的原則,抓住公司主管等“關鍵少數”,根據問題的輕重,依法分類採取措施。
12月20日,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稱,證監會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突出懲、防、治並舉,將持續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支持更多投資者拿起包括民事訴訟等在內的法律武器,追究違法違規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支持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資者實施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職能,更好為投資者服務;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更多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更好維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本文轉自“財聯社”,FOREXBNB編輯: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