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修訂《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並徵求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託管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旨在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新“國九條”精神,優化基金託管行業生態,壓實託管人責任,保護投資者利益,並支持託管人依法創新組織架構。
現行《託管辦法》自2020年7月由中國證監會和原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佈以來,對基金託管行業生態的豐富和託管人責任的強化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着行業形勢和監管環境的變化,新的問題逐漸顯現,如行業集中趨勢明顯、個別託管機構未切實履責等。因此,中國證監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託管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內容概覽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修訂內容 | 具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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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准入門檻 | 強化實質展業能力和合規風控能力要求,支持具有突出潛能、合規與風控能力優良的主體申請資格。 |
強化實質展業、風險隔離監管要求 | 要求申請人在申請階段作出聚焦主責主業承諾;強化基金財產與其他託管財產的隔離。 |
壓實託管人責任 | 要求託管人覈查驗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資料;強化客戶及產品准入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適用“一託到底”情形及相關託管要求;要求基金託管人充分揭示風險,不得約定無法完整、有效履職的監督方式;強化託管人報告義務、結算交收責任等。 |
健全退出機制 | 增加或完善未實質展業、未持續符合准入條件、主動註銷等3種取消牌照情形;細化託管人職責終止後的銜接安排。 |
允許優質託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 | 允許託管業務居於行業前列的優質託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開展託管業務,並符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
中國證監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並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訂完善後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