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4月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到,保險機構應當明確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提升投資管理能力,根據國家政策、監管要求審慎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加強對股權投資的統籌管理,防止無序擴張。

通知提到,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可以投資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科技、大數據產業、現代農業等企業,符合監管規定的共享服務類企業,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企業。

原文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爲規範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行爲,推動保險資金服務社會民生、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着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爲。

二、保險機構應當明確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提升投資管理能力,根據國家政策、監管要求審慎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加強對股權投資的統籌管理,防止無序擴張。

三、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的資質條件。保險機構應當全部使用自有資金開展重大股權投資。

四、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可以投資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科技、大數據產業、現代農業等企業,符合監管規定的共享服務類企業,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企業。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企業所屬行業範圍,依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

五、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應當股權結構簡單、主營業務突出,且不存在《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情形。

六、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不得存在以下行爲:

(一)未按照公司發展戰略或者受控股股東操控開展重大股權投資;

(二)將被投資企業作爲投資控股平臺,違規投資與該企業主營業務無關的行業企業;

(三)實質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資企業,但通過間接投資、分散投資等形式規避監管;

(四)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借款或爲該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通過被投資企業違規爲保險機構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或者進行利益輸送;

(六)被投資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

(七)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作爲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或者將股東權利委託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行使;

(八)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七、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向金融監管總局申請覈准。金融監管總局依法對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事項進行審查,作出覈准或不予覈准的決定。

八、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股權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完善股權投資管理制度,明確各層級和相關崗位人員職責,規範關鍵業務環節操作流程,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後管理,依法依規對被投資企業經營規劃、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財務審計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嚴格管理被投資企業融資規模和槓桿率,定期監測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十、保險機構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控制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數量和規模,在資金管理、業務運營、信息管理和人員管理等方面建立風險隔離和防火牆機制,防止相關風險向保險機構傳遞。

十一、保險機構應當建立重大股權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職責並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十二、保險機構與其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與其非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四級,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權控制層級的計算,以保險機構本級爲第一級。

十三、保險機構通過不開展業務、不實際運營的特殊目的實體,按照有關規定投資設立的投資類平臺公司,以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託計劃等方式投資企業股權,按照穿透原則對底層被投資企業構成重大股權投資的,或者與直接股權投資合併計算後構成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遵守本通知相關規定。

保險機構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實際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因爲經營需要投資設立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統籌管理,督促該經營實體圍繞主營業務開展投資,按照監管規定規範股權控制層級,防止經營實體無序擴張,保險機構不得通過經營實體以間接投資的形式規避監管。

十四、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將重大股權投資情況納入季度和年度資金運用情況報告,並定期向金融監管總局指定的信息登記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各層級子公司以及合營企業等信息。

十五、保險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由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十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原有關保險機構投資股權以及設立非保險子公司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對於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要求的存量業務,原則上設置五年過渡期,保險機構應制定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報送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後實施,並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4月2日

本文編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FOREXBNB編輯:陳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