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4月1日,央行發佈《關於印發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通知》擬將前期試點較爲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主要內容包括: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資金池政策框架;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完善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其中,針對目前資金池版本較多、本外幣分頭管理問題,《通知》將本外幣資金池業務納入統一政策框架,進一步便利其資金劃轉和使用,同時鼓勵以本幣開展資金池業務。操作上,由各地外匯局分局“一個窗口”對外,統一接受企業備案、變更申請等,減少企業“腳底成本”。

原文如下:

《關於印發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爲穩步推進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更好便利企業跨境資金統籌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制定了《關於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爲便利跨國公司集團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前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分別出臺人民幣、外匯跨境資金池業務相關政策。2021 年以來,爲更好支持企業用好資金池政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積極探索資金池政策合併方案,推動高、低兩個版本的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其中,高版本資金池主要服務於大型跨國公司,特點是門檻較高、資金劃轉額度高、便利度高。2021 年3 月,在北京、深圳兩地各選擇 5 家信用等級較高的大型跨國公司進行試點,並於 2022 年升級擴圍至 8+“2”個地區,包括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廣東、海南、陝西、寧波、青島和深圳。2024 年 12 月,按照“迭代升級、梯次推廣”思路在上述10個省市全轄進一步升級試點政策。

二、主要內容

《通知》擬將前期試點較爲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資金池政策框架。針對目前資金池版本較多、本外幣分頭管理問題,《通知》將本外幣資金池業務納入統一政策框架,進一步便利其資金劃轉和使用,同時鼓勵以本幣開展資金池業務。操作上,由各地外匯局分局“一個窗口”對外,統一接受企業備案、變更申請等,減少企業“腳底成本”。

二是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在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通知》基於資金池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分別設置外債和境外放款集中管理公式,對資金池相關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必要時可通過調節有關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週期管理。

三是完善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通知》明確高版本資金池業務具體辦理要求和數據報送義務,各地人民銀行分行、外匯局分局將加強統計監測,強化風險評估,開展非現場覈查與現場檢查,切實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三、徵求意見情況

《通知》起草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充分聽取了企業、銀行代表及分行分局意見,有關意見已充分採納吸收,對於未採納的意見,已同相關意見提出方達成一致。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爲推進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政策升級擴圍,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集團資金歸集使用,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地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按照本通知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其中,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廣東、海南、陝西、寧波、青島、深圳十地的資金池業務,按現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二、企業需在取得資金池業務備案後6 個月內完成對其他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或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所涉資金及賬戶清理,清理結束後僅可開展本通知所指資金池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加強對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的指導及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共享資金池業務開展情況及相關業務數據,如有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定期總結資金池業務進展情況及關於監管措施、監管方式等經驗,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將適時組織評估。

部分節選如下:

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便利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跨國公司是以資本聯結爲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

主辦企業,是指取得跨國公司授權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數據報送、情況反饋等職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家境內成員企業。主辦企業为财务公司的,其從事跨境資金交易應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成員企業,是指跨國公司內部相互直接或間接持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境內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員企業。

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爲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爲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本外幣資金,開展資金歸集和餘缺調劑、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

第四條 跨國公司可以選擇主辦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匯分局(以下簡稱省級外匯分局)轄內符合條件的一家或多家銀行作爲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

第二章 業務備案及變更

第五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成員企業作爲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資金池業務: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 70 億元人民幣;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 100 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0 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爲(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規行爲);

(六)主辦企業及其他成員企業如爲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爲A 類。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類结果降为 B、C 類,所在地外匯分局將通知跨國公司變更 5 主辦企業並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類结果降为 B、C 類,主辦企業應終止其業務,並參照第九條、第十條進行成員企業變更;

(七)境內外成員企業家數合計不得少於3 家。境外成員企業如爲境內企業投資設立,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第六條 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滙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作爲跨國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並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執行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B類(含)以上;

(二)近兩年開展跨境收付及結售滙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三)有完善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錢義務方面無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爲已開展資金池客戶辦理經備案的各類別業務,不得爲原資金池客戶新增業務類別或新增資金池客戶。

第七條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應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向所屬省級外匯分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作爲申請人提交,也可由主辦企業作爲申請人委託一家合作銀行代爲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境內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情況、近兩年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情況、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及貨物貿易企業分類情況、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成員企業境外投資合規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管理及其系統建設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授權書,主辦企業與成員企業簽訂的資金池業務協議或跨國公司出具的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且各方均同意的證明材料;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辦理確認書》(見附1);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5.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文件(若註冊文件爲非中文,則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文件(僅主辦企業爲財務公司的需提供);

7.主辦企業委託合作銀行辦理委託授權書(如有)。以上第 2 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外債額度業務登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複印件。

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境外放款額度業務登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境外放款額度,並提供貢獻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複印件。

3.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业务登记,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以上專項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專項材料存在不清晰不準確情況需要對其實質性內容進行覈實的,所在地外匯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請材料或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八條 省級外匯分局應按照相關規定,在收到完整的資金池業務相關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分行完成備案手續,並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出具備案通知書(見附 2)。

第九條 不涉及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的資本項目變更、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合作銀行,同時提交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合作銀行根據主辦企業申請事項,在“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資本項目相關模塊中辦理變更。

第十條 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辦理期間,擬對第九條以外的事項進行調整的,主辦企業應在調整前30 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省級外匯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變更申請材料後,按照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分行完成變更備案手續,並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出具備案通知書。

(一)合作銀行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合作銀行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原賬戶餘額的處理方式等);

2.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

3.主辦企業與變更後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辦理確認書》。

(二)主辦企業、業務種類、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項下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等變更的,應參照第七條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材料。 申请材料可由主辦企業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主辦企業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第十一條 主辦企業應在收到備案通知書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並實際辦理資金池業務,否則備案通知書自頒發滿一年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條 跨國公司擬停止辦理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後,通過所在地外匯分局向省級外匯分局申請辦理註銷備案登記,提交申請書和原備案通知書原件,申請書應寫明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關閉等相關情況。省級外匯分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按照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分行完成註銷備案手續,並收回原備案通知書原件。

第三章 外債額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第十四條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Σ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Σ本外幣外債餘額+Σ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应不超过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

初始時期,跨境融資槓桿率爲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爲1.75,匯率風險折算因子爲 0.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調節。財務公司作爲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外債額度集中。各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外債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外債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外債業務。

第十五條 主辦企業以自身爲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或以成員企業爲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借入外債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外債賬戶辦理。

第十六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在爲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爲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第四章 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放款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項下的境外放款規模應與境外借款人的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變相規避對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之外支出。

第十八條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放款額度。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主辦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Σ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槓桿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Σ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Σ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子。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应不超过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初始時期,境外放款槓桿率为0.8,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爲 1,幣種轉換因子为 0.5。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境外放款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境外放款槓桿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和幣種轉換因子進行調節。財務公司作爲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境外放款額度集中。

各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境外放款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第十九條 主辦企業以自身爲實際放款人集中進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員企業爲實際放款人代理其進行境外放款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向境外放款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境外放款專戶辦理。

第二十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在爲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額度爲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第五章 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通過主辦企業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集中代理境內成員企業辦理經常項目收支。

經常項目軋差淨額結算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集中核算其境內外成員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應收應付資金,合併一定時期內收付交易爲單筆交易的操作方式。

原則上每個自然月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1 次。 13 境內成員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不得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在爲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爲主辦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第二十三條 跨國公司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停辦後30 日內告知合作銀行,並自行或委託合作銀行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告。

本文編選自“央行官網”,FOREXBNB編輯:徐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