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促進市場化法治化

2025年3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的決定》,該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涉及《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承銷辦法》)的六個條文,旨在提高發行承銷與定價的市場化法治化水平。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增加IPO優先配售對象

根據《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銀行理財產品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被新增為IPO優先配售對象。這一修改體現在《承銷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同時明確由證券交易所規定優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未来增加優先配售對象预留空间。

明確IPO分類配售規定

為落實《關於深化科創板改革 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承銷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中明確由證券交易所製定分類配售的具體規定,以試點未盈利企業分類配售的要求。

禁止限售期內出借股份

根據《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承銷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刪除了有關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可以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獲配證券的規定,以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

適應性調整

根據新《公司法》,《承銷辦法》進行了適應性調整。在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了有關禁止通過財務資助等方式損害公司利益的表述,並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明確公司依法不設監事會的,不適用《承銷辦法》有關監事的規定。同時,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

中國證監會將繼續抓好《承銷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督促市場參與各方恪盡職守、歸位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