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促进市场化法治化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涉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旨在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IPO优先配售对象

根据《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被新增为IPO优先配售对象。这一修改体现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未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

明确IPO分类配售规定

为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以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

禁止限售期内出借股份

根据《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删除了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以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

适应性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承销办法》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在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了有关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同时,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抓好《承销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