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集中修改、废止部分新《公司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改和废止,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这些修改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结合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 调整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
- 调整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并调整了文字表述和引用的新《公司法》条文序号。
- 废止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因近期将与相关规则联动修改,不再纳入“打包”修改的范畴。
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相关主体需根据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结合自身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同时,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持续做好新《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