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集中修改、廢止部分新《公司法》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
2025年3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對88件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了集中修改和廢止,以貫徹落實新《公司法》。這些修改和廢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次集中修改、廢止的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 結合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刪除了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規定,並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選擇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
- 調整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則中關於公司治理的規定。
- 調整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則中關於獨立董事的規定,并調整了文字表述和引用的新《公司法》條文序號。
- 廢止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和《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
-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因近期將與相關規則聯動修改,不再納入“打包”修改的範疇。
中國證監會已經發布了有關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等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過渡期安排。相關主體需根據本次發布的製度規則,結合自身情況,在2026年1月1日前調整到位。同時,中國證監會同步發布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表示,將持續做好新《公司法》的貫徹實施工作,不斷完善資本市場製度規則,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