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精神,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
现行《托管办法》自2020年7月由中国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以来,对基金托管行业生态的丰富和托管人责任的强化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行业形势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新的问题逐渐显现,如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托管机构未切实履责等。因此,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概览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修订内容 | 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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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准入门槛 | 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具有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资格。 |
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 | 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 |
压实托管人责任 | 要求托管人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
健全退出机制 | 增加或完善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情形;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
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 | 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并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