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FOREXBNB的報導,2月21日,商務部對外公佈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操作細則。細則中明確指出,個人持有的資產需要與公司持有的資產分開處理,不能直接視為個人持有的資產。同時,“管理”一詞指的是對資產經營決策有實質性、經常性影響的行為,因此,如果自然人投資者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獨立董事的企業,或者通過協議等方式獲得委託經營權的企業,對經營決策有實際影響,可以認為這些是其實際管理的資產。
以下是原文內容: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操作規程的具體解答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戰投辦法》)發布後,引起了投資者的廣泛關注。最近,我們通過公眾留言等途徑收集到許多關於戰略投資實施的具體操作問題。為了給投資者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導,我們整理了這些問題,並與相關部門研究後,給出以下解答:
一、實有資產如何界定?是指總資產還是淨資產?
根據以往的操作實踐,實有資產指的是財務報表中的總資產。
二、如何證明自然人投資者俱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
可以通過該自然人的過往投資經歷來判斷其風險識別能力(例如證券、債券、期貨、資產管理投資經歷,出資設立企業或在公司中擔任高管的經歷)。同時,可以結合自然人的財產狀況(如非自主房產、金融資產)來分析其承擔能力。
三、境外自然人的實有資產主要包括哪些資產?如果持有的資產為股票、債券、房產,是按照市值計算還是按照股票的每股淨資產、債券面值、所持房產成交均价计算?
參考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自然人的實有資產應包括其金融資產(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以及其持有的房產。
參考證券市場實踐,上述資產應按照市值計算。具體來說,是財務顧問機構出具報告前一交易日的市值或房產評估值。
四、境外自然人全資持股的非上市企業所持有的資產能否計算為其實有資產?
個人持有的資產應與公司持有的資產分開處理,不能直接視為個人持有的資產。
五、管理的實有資產如何定義?是指自然人投資者擔任控股股東/實控人的企業,擔任董監高的企業,還是通過協議等方式取得委託經營權的企業?
“管理”指的是對資產經營決策有實質性、經常性影響的行為,因此,如果自然人投資者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獨立董事的企業,或者通過協議等方式獲得委託經營權的企業,對經營決策有實際影響,可以認為這些是其實際管理的資產。
六、如果外國投資者與其擬取得的上市公司實控人或控股股東是一致行動人(包括夫妻、兄弟姐妹、共同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自然人和法人),該外國投資者的實有資產能否與其一致行動人合併計算?
不能與其一致行動人合併計算。
七、中介機構如何判斷戰略投資事項是否涉及外資准入負面清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相關規定,中介機構應全面梳理上市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判斷是否涉及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或在外國投資者持股後違反有關限制投資領域的股比、高管要求,並據此發表意見。
本文內容來源於“商務部”官網,由FOREXBNB編輯:劉家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