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2025年4月2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進行了修訂,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旨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修訂後的《再融資審覈規則》共五章五十九條,章節體例保持不變。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修訂強調了中介機構的責任,要求充分發揮現場督導把關作用,持續健全書面審覈和現場督導相結合的審覈把關機制,將防範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覈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時,明確了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強調現場覈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強化自律監管手段
修訂增加了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爲的紀律處分力度,規定了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財務造假等違規情形的處分依據。此外,將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落實從嚴監管要求。對於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新增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情形的申報間隔期爲6個月。
修訂背景方面,新《公司法》於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並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爲配合新《公司法》落地實施,全面貫徹落實新“國九條”精神,同時做好與《註冊辦法》等上位法的銜接,本次《再融資審覈規則》修訂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嚴格再融資審覈把關,加強對上市公司發行上市活動監管。
在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方面,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0日,深交所就《再融資審覈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各方意見建議8條,合併後6條。深交所對各方反饋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相關意見予以吸收,有關過渡期安排等意見已在規則修改中予以充分論證,後續根據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