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4月2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了《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指導證券公司科學、合理地對金融工具進行估值和減值,防範金融風險,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指引》規定,爲確保估值過程中的審慎性,防止通過估值調節利潤、財務指標等情況出現,因此增加自律管理相關條款,中證協可以對券商金融工具估值工作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若券商在估值過程不審慎或通過估值調節利潤、財務指標等情況,中證協可以對公司及責任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目前,券商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管理產品等。
《指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強化要求,提高金融工具估值頻率,增加證券公司使用第三方估值數據相關要求,確保估值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二是完善估值方法,調整固定收益品種估值方法,主要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根據近年市場情況,增加未公開提供估值數據的固定收益品種及風險債券的估值方法。完善相關估值條款,補充有明確限售期的未上市股票、資產管理產品穿透估值、交易所交易不活躍的衍生品的估值條款,加強估值指導。降低成本作爲公允價值恰當估計的級次,細化非交易所衍生品估值方法,進一步完善行業金融工具估值方法,提高金融工具估值質量。
原文如下:
關於修訂發佈《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的通知
各證券公司:
爲提升證券行業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規範證券行業金融工具會計處理,指導證券公司科學、合理地對金融工具進行估值和減值,防範金融風險,協會修訂了《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已經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佈,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202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和依據】
爲規範證券公司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證券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管理產品等。
第二章 估值基本原則
第三條【存在活躍市場投資品種的估值原則】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爲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爲特徵考慮。此外,持有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第四條【不存在活躍市場投資品種的估值原則】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纔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繫的合同,在滿足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如果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價值的可能估計金額分佈範圍很廣,而成本代表了該範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的,該成本可代表其在該分佈範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第五條【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參考標準】
當權益工具、債務工具的發行方發生以下情況時,證券公司需判斷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是否產生重大變動:
1)與預算、計劃或階段性目標相比,公司的業績發生重大的變化;
2)對技術產品實現階段性目標的預期發生變化;
3)所在市場或其產品或潛在產品發生重大變化;
4)全球經濟或者所處的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5)可觀察到的可比公司的業績,或整體市場的估值結果發生重大變化;
6)內部事件,如欺詐、商業糾紛、訴訟、管理層或戰略的改變;
7)其他影響公允價值的重大事件。
第六條【估值質量特徵】
證券公司各類金融工具的估值程序和估值技術,應遵循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則。
公允價值計量使用的估值技術或其應用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除外。證券公司變更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的,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進行披露。
第七條【實質重於形式】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工具的定義,採取恰當的估值方法確定公允價值。
第八條【特殊選擇權對估值的影響】
對合同中規定附有特殊選擇權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人回售選擇權、發行人贖回選擇權、投資人可調換選擇權、定向轉讓選擇權、合併選擇權、延期兌付選擇權等,證券公司在評估其公允價值時,應考慮該類選擇權對金融工具估值的影響。
第九條【第三方估值的應用】
證券公司使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計量相關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選取具備相關資質、信譽良好的第三方估值機構。證券公司作爲估值的第一責任人,應瞭解第三方所使用的估值技術及估值結果的產生過程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要求,並定期評估其估值質量,防範可能出現的估值偏差。
第十條【估值工作管理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規範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與風險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的協調機制,確保估值的科學性。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至少每年對估值模型的有效性進行檢驗和評價,確保相關假設、參數、數據來源和計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並根據檢驗結果進行調整和改進。證券公司對於估值數據難以獲取的金融工具(如非上市股權等)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估值,其他金融工具至少每月進行估值。
證券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各主體對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應當一致,若主體之間採用不同方法,導致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結果存在明顯差異的,證券公司應對該差異進行分析,調整改進估值方法;對於調整後仍存在差異的,應有充分合理的依據,確保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並按相關規定對估值方法進行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應當關注該差異的合理性。
第三章 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價格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第十二條【未上市股票的估值方法】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間按發行價格估值。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上述股票如存在限售期,參照第十四條有明確限售期股票的估值方法確定公允價值。
第十三條【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估值方法】
對非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等),交易量及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交易量或交易頻率不足以反映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綜合考慮交易活躍程度、轉讓方式等,對收盤價進行調整或採取其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第十四條【有明確限售期股票的估值方法】
通過公開、非公開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確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內,應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價值爲基礎,引入流動性折扣進行估值。流動性折扣可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數據,或採用看跌期權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確定。
同一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後,參照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確定公允價值。
第十五條【優先股的估值方法】
在證券交易所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市場交易的優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該優先股或類似投資品種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可根據優先股的股息支付條款,充分考慮合約包含的贖回權、回售權等權利,採用現金流折現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確定公允價值。
第十六條【長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
長期停牌股票應根據停牌原因、停牌時間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採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具體估值方法包括指數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場價格模型法、現金流折現法、市場乘數法、重置成本法等。
第四章 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方法
第十七條【固定收益品種(不含權)的估值方法】
對於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主要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根據實際情況,存在活躍市場且交易量及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
對於未公開提供價格數據的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如果底層數據可獲取、且真實可靠,應在充分考慮資產的信用質量、資產集中度及相關性、發行人信用狀況、現金流支付結構和信用觸發機制等因素的基礎上,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對於未公開提供價格數據的票據,可採用現金流折現法確定公允價值。折現率曲線的構建可採用相關第三方收益率曲線疊加承兌方類別、承兌方信用風險、流動性利差等因素;當能獲取到反映市場整體趨勢的交易數據時,也可採用擬合技術構建收益率曲線。
第十八條【固定收益品種(含權)的估值方法】
對於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主要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價格數據進行估值。根據實際情況,存在活躍市場且交易量及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
對於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主要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價格數據,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 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對於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應當優先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爲估值;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應當優先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並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爲估值。交易量或交易頻率不足以反映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可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或其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如BS期權模型、二叉樹模型等。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方法】
對未包含在前述條款中,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價格數據的固定收益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在近期二級市場利率未發生重大變動且未上市(或無估值)期間發行人信用狀況等沒有發生重大變動的情況下,可參考近期投資價格進行估值。
當固定收益品種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的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例如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他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等,應密切關注債務人及債項相關動向,綜合考慮擔保方式、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最新信用評級情況、債權人委員會公告等信息和第三方估值,採用一項或多項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包括參考可靠市場價格、資產清償率法、參考市場上同類債權回收率或市場平均回收率等。當採用多項估值技術,但估值結果存在較大差異時,應進一步分析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
第五章 資產管理產品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條【資產管理產品的定義】
本指引所稱“資產管理產品”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提供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所形成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资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上市資產管理產品的估值方法】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資產管理產品,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最新淨值爲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第二十二條【非交易所上市資產管理產品的估值方法】
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資產管理產品,估值日資產管理人提供單位淨值的,按資產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單位淨值估值;估值日資產管理人未提供單位淨值,且從最近淨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體市場環境及投資標的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可參考最近可獲取的單位淨值確定公允價值。
證券公司使用資產管理人提供的單位淨值時應評估其估值質量,若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可獲取的單位淨值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在底層資產可以穿透計量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市場環境及投資標的情況,根據底層資產選擇適用的估值模型,考慮負債的影響後計算產品淨值;底層資產不可穿透的,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或根據可獲得的資料信息,選用適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第六章 其他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三條【交易所交易期貨和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交易所交易活躍的衍生品或具有衍生品性質的其他合約(如:股票期權、股指期貨、股指期權、國債期貨、商品期貨、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合約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佈的當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取相應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交易不活躍的衍生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
第二十四條【非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可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衍生品經營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或採取相應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證券公司使用衍生品經營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的,參照第九條執行。
對於遠期產品,可採用現金流折現法確定公允價值,根據標的資產在估值日的遠期價格和其執行價格確定需折現的現金流。
對於互換產品,可採用現金流折現法確定公允價值,根據收入端和支付端的名義本金、付息頻率、計息基準和營業日慣例等確定現金流。
對於期權產品,應按標的物類型、期權交易結構等確定估值技術,包括但不限於有限差分法、蒙特卡洛模擬法等估值方法。
對於期權組合型的結構性產品,可採用期權組合拆分的方式,參照期權的估值方法確定期權及期權組合公允價值。對於其他情況,按照估值基本原則採用適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第二十五條【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估值方法】
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常用估值技術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證券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根據被評估企業實際情況、市場 1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估值方法具體參考《非上市股權估值指引》。 交易情況及其他可獲得的信息,採用一種或多種估值技術,對非上市公司股權進行恰當評估。
第二十六條【其他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
對未包含在前述條款中的其他投資品種,按照估值原則選取恰當的估值方法確定公允價值。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指引對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工作情況實施自律管理,督促證券公司提升估值質量。
第二十八條 協會可以對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工作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證券公司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協會在自律管理中發現證券公司未按本指引要求開展金融工具估值工作,以及估值過程中不審慎或通過估值調節利潤、財務指標等情況,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對公司及責任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境內子公司會員應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FOREXBNB編輯:蔣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