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理評級辦法》,《評級辦法》將“管理質量”評等要素及公司治理監理評估內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新增“資訊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資訊科技管理”五個評級維度,分值權重分別為20%、15%、30%、25%、10%,形成更加鮮明的監管導向,鼓勵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更重視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和風險管理,强化資本管理,增強專業化經營和服務能力,全面提升資訊科技管理水平。
《評級辦法》進一步優化了監管評級級次設置。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进一步细分为A、B兩個檔次。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直接劃分為5級。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列為S級,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級。
全文如下:
金融租賃公司監理評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估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理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穩健經營和規範發展,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命令2024年第6號)等有關法律、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對當年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依據本辦法進行試評級。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納入母公司評等考量,不單獨開展監管評級。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是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監理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依照本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理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理的基礎。
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參考金融租賃公司風險分級等情況,對不同評級等級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市場准入、監管措施以及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實施有所區別的監管政策。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理評等工作由監理機關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全面審慎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級要素及評級結果
第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等五個部分。金融租賃公司監理評級指標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綜合得分的滿分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權重分別為公司治理(20%)、資本管理(15%)、風險管理(30%)、專業能力(25%)、資訊科技管理(10%)。
每項評級要素滿分均為100分,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分值權重加權匯總後形成評級綜合得分。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进一步细分为A、B兩個檔次。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直接劃分為5級。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為S級,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級。
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70分(含)至90分為2級,其中,80分(含)至90分為2A,70分(含)至80分為2B;50分(含)至70分為3級,其中,60分(含)至70分為3A,50分(含)至60分為3B;50分以下的為4級。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理評級週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監管評級工作原則上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包括信息收集、初評、複評、審核、結果反饋等環節。
第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金融租賃公司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可以於每年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前對相關評級指標和評價要點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遣機構應持續、全面、深入收集與金融租賃公司評級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充分反映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業務經營等狀況。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數據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重大事項,不得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資訊和資料。
監管機構發現數據和資訊失真或有重大遺漏時,應當及時與金融租賃公司核實,採用修正後的數據和資訊進行監管評級,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遣機構依日常監理掌握狀況,對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初評和復評。初評由直接監管金融租賃公司的各級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每一項評級指標的分析判斷應當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斷合理。複評由相關省級派遣機構組織實施。初評與復評應當遵循評級尺度統一、客觀準確和公平公正等原則,複評結果對初評結果有調整的,應說明調整理由。
第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監理評等複評結果進行審核,確定參評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理評等最終結果,並將監管評級最終結果反饋各省級派出機構。
第十四條 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參評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或風險狀況出現重大情勢變化,或者發現在監管評級期間未能掌握的重大情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省級派出機構可以申請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遣機構應將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向金融租賃公司通報,並提出相應整改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在收到監管機構的評級結果通報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監事)和高階管理層,並通報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股東,通報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評級結果、監管機構反饋的主要問題、整改要求等。
金融租賃公司應嚴格限定評等結果使用用途,不得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
第四章 評級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全面衡量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狀況、專業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
監理評級結果為1級,表示金融租賃公司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具有較強的風險抵禦能力,可能存在一些輕微問題,但能夠通過公司內部“三道防線”及時發現並解決。
監管評級結果為2級,表示金融租屋公司基本上是健全的,風險抵禦能力良好,存在一些較輕問題,但能夠在監管提示後在日常經營中予以糾偏解決。
監理評級結果為3級,表示金融租賃公司存在一些明顯問題,具備一定的風險抵禦能力,但存在的問題如不及時糾正,容易導致經營狀況劣變,應當給予監管關注。
監管評級結果為4級,表示金融租賃公司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且未有效處理或解決,需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實施早期幹預,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否則可能引發重大風險。
監管評級結果為5級,表示金融租賃公司為高風險機構,需要採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或救助。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遣機構應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理評等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制定金融租賃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並督促金融租賃公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對監管評級為1級的金融租賃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透過現場走訪、監管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適當放寬監管週期、降低現場檢查頻率。
對監理評級為2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力度,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及時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對監理評級為3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管,密切跟踪研判金融租賃公司及主要股東經營和風險狀況,加大對其高風險業務的監管指導,防範風險溢,視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對監理評級為4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並實施早期干預,限制其高風險業務活動,要求其立即採取措施改善營運狀況、降低風險水平,並區分問題性質依法依規要求主要股東履行補充資本、提供流動性支持等相關承諾,採取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調整董事或高階主管等措施,必要時暫停部分業務,制定恢復與處置計劃。
對監管評級為5級的金融租賃公司,依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高風險金融機構認定及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遣機構應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單項要素得分情況的監管關注,結合評級反映的問題,針對該單項要素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監理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評等結果應作為監理機關對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範圍、機構設立等市場進入事項實施分級分類監理的審慎性條件。
對於達到監理評級良好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專案業務、發行資本工具、設立專業子公司等市場進入事項,可以優先試辦創新類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風險監管要求對分級分類監管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監管評級結果下降不改變金融租賃公司已獲批的業務資格。監管評級結果上升需要恢復開展業務的,無需重新申請業務資格。
金融租賃公司因監管評級結果下降不再符合申請開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相應業務的條件時,監管機構可依法定程序暫停其開展一項或多項專項業務,也可以依實際情況,對相關金融租賃公司設置一年觀察期,如下一年度監理評級結果仍不符合的,不得新增開展相關業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理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60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FOREXBNB編輯:黃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