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險公司監理評級辦法》。《評級辦法》堅持以下起草原則:一是堅持風險為本。二是立足我國實際。三是統一評級框架。四是加強結果運用。監理機關將根據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結果,科學制定監理規劃,合理配置監理資源,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為採取監管措施以及日常監管中市場准入、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原文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險公司監理評級辦法》
近日,金融監理總局發布《保險公司監理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評級辦法》是金融監理總局依照《國務院有關加強監理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21號)有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險公司統一監管評級制度。監理機關將依據《評級辦法》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理評級並實施分類監管,對於合理配置監理資源、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評級辦法》堅持以下起草原則:一是堅持風險為本。監理評級是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評級辦法》要求全面考慮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品質、資產品質(含資產負債匹配)、資訊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風險,並根據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充分真實反映其實際風險水平。二是立足我國實際。《評級辦法》圍繞全面強化“五大監管”,充分考慮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面臨的新情勢,全面總結現行相關製度運作經驗,有效提升了監理評級制度的科學性。三是統一評級框架。對於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評級辦法》建立了統一的監理評級框架,採用一致的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和等級分類,有效提升評等工作的統一性與規範性。四是加強結果運用。監理機關將根據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結果,科學制定監理規劃,合理配置監理資源,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為採取監管措施以及日常監管中市場准入、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下一步,金融監理總局將做好《評級辦法》實施工作,根據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與風險特點,制定具體的評價標準,健全監理評等資訊系統,強化評級剛性約束和結果運用,促進保險業高品質發展。
保險公司監理評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公司分級分類監理,落實高風險高強度低風險低強度原則,合理分配監理資源,促進保險業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監理機關可依本辦法對當年新設立的保險公司進行試評等。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法人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
第三條 保險公司監理評級是指監理機構依據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掌握的狀況,依照本辦法對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價,確定監理評級結果,並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四條 金融監理總局統籌組織保險公司監理評等工作,規範評價標準,統一操作流程,加強結果運用。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依本辦法進行保險公司監理評級工作。
第二章 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
第五條 保險公司監理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品質、資產品質(含資產負債匹配)、資訊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適當調整負債質量、資產品質(含資產負債匹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等級;再保險公司可不設定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
各項評級要素均由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組成,評級要素的權重總和為100%。其中,公司治理、償付能力權重不低於15%,負債品質、資產品質(含資產負債匹配)、資訊科技、風險管理權重不低於10%,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權重不低於5%。
金融監理總局根據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業務和風險特徵,可以設定差異化評級要素,權重不高於15%。
第六條 保險公司監理評級採用以下方法:
(一)評級要素得分。監管人員依照評分標準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指標得分。評級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二)評級綜合得分。各項評級要素依權重加權匯總,得到評級綜合得分。
(三)監理評級結果。根據評級綜合得分,確定監理評級初步級別,並結合監理評級調整因素、複評及審核狀況,确定監理評級結果。
第七條 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結果分為1—5和S級。其中,2級细分为A、B、C三個檔次,3級和4級细分为A、B兩個檔次。评級结果1—5級数值越大,風險越大,監管強度越強。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保險公司,經監理機關認定後直接列為S級,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級流程。
監理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為1級;75分(含)至90分為2級,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2A,80分(含)至85分為2B,75分(含)至80分為2C;60分(含)至75分為3級,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3A,60分(含)至70分為3B;45分(含)至60分為4級,其中50分(含)至60分為4A,45分(含)至50分為4B;45分以下為5級。
第八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保險公司,監理機關應在評級綜合得分基礎上,對評級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一)出現下列風險因素之一的,監理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公司治理有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存在嚴重數據造假、掩蓋風險的行為;存在重大違規關聯交易;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任意單項評等要素得分在45分以下的。
(二)風險化解明顯不力、重要監理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的,評級結果不高於最近一次監理評級結果。
(三)監理機關認定的其他應下調監理評等的情形,視風險程度採取下調措施。
第三章 評級程序
第九條 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的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應於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評級工作。
第十條 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程序包括年度評級方案製定、資訊收集、初評、複評、審核、結果回饋與分析、動態調整、評價追蹤與改進等環節。
第十一條 金融監理總局每年根據宏觀經濟金融情勢、保險公司經營與風險、監管規則和關注重點等因素的變化情況,制定年度監理評級方案,明確當年評級重點以及評級指標、評分標準和具體時間安排。
第十二條 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持續、全面、深入收集與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相關的內部和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其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等風險狀況。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訊息、現場檢查報告和數據、現場調查資訊,公司治理、偿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資訊科技、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管理等監理訊息,保險公司有關經營管理文件、審計報告、委託保險資金運用相關信息、信訪和違法舉報資訊以及其他重要內部和外部訊息。
保險公司應對所提供數據資訊的真實性、準確度承擔主體責任。監管機構發現數據和資訊有問題時,應及時與被評等保險公司確認修正,並採用修正後的數據和資訊進行監管評級。監理機構可視評級需要,透過現場走訪、監理會談等方式進一步了解狀況。
第十三條 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等方法及標準,綜合分析保險公司相關信息,進行監理評級初評,形成初評結果。
第十四條 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在初評基礎上,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進行再評價,形成複評結果。與初評結果不一致的,應書面記錄並闡明理由。
第十五條 金融監理總局依公平公正、尺度統一、同類公司可比擬的原則,在與派遣機構充分溝通基礎上,對複評結果進行審核調整,確定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的最終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應書面記錄並闡明理由。
第十六條 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應透過會談、監理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向保險公司通報監理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並提出監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收到監理機構的回饋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評級結果、主要風險和問題、整改要求等,並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年度監理評級工作結束後,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有重大變動的,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可對監理評等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金融監理總局應及時追蹤評價監理評等工作開展狀況,持續改善保險公司監理評級工作。
第二十條 金融監理總局對保險公司監理評等工作進行集中統一的流程追蹤與管理,推動評級工作全流程線上化,增強評級工作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第四章 評級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監理評級結果是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
評級結果為1級,表示保險公司整體風險小,風險抵禦能力強,發現的問題和風險較輕且能夠在日常經營管理中予以解決。
評級結果為2級,表示保險公司整體風險可控,風險抵禦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經營中糾正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需要監管予以關注。
評級結果為3級,表示保險公司有明顯的風險隱患,風險抵禦能力一般,勉強能夠抵禦經營環境的大幅變化,但存在的風險和問題若不及時解決,可能會進一步惡化,需要監管持續關注。
評級結果為4級,表示保險公司存在較多問題、較嚴重的風險,風險抵禦能力差,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劣變。
評級結果為5級,表示保險公司為高風險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穩定或影響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以化解其風險。
第二十二條 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應依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結果及風險程度,科學制定監理規劃,合理配置監理資源,及早進行幹預,將評級結果作為採取監管措施以及日常監管中市場准入、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對於評級結果為1級的公司,不需要根據評級結果採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
對於評級結果為2級的公司,一般不需要根據評級結果採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針對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可視情況進行監管談話和風險提示,督促公司改進。
對於評級結果為3級的公司,除上述措施外,應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和行動: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進行現場檢查,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控制增設分公司,命令公司控制高風險投資和業務規模,督促公司持續壓降風險敞口。
對於評級結果為4級的公司,除上述措施外,應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和行動:限制董事、監事及高階主管的薪資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命令增加資本金,命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命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製商業廣告,限制業務範圍,命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依法命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相關管理階層等。
對於評級結果為5級的公司,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施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對於評級結果為S級的公司,應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根據保險公司風險的具體情況和嚴重程度,監理機關亦可依法依規採取其他監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於評級結果為1級、2級的公司,金融監理總局及其派遣機構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並在機構和人員准入、產品開發、業務試辦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監理評等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理機關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機構可採取適當方式與相關政府部門分享監管評級結果、依照對等原則向境外監理機關提供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結果,並要求其不得提供或公開。
保險公司不得將監理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
第二十五條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影響正常監理評等工作,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及影響情況,決定進行保險公司監理評級的時限要求及具體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金融監理總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人身保險公司監理評級辦法》(金規〔2024〕4號)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文編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FOREXBNB編輯:陳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