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检视IPO融资活动并提出监管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近期完成了对数家选定持牌法团在提供首次公开招股(IPO)认购及融资服务时的风险管理及监控措施的检视。检视结果显示,部分持牌法团在IPO融资活动中存在风险管理缺失,包括在未确保客户具备足够财政资源支付认购款项的情况下接受认购指示,以及某些持牌法团采取不审慎和进取的融资手法,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客户面临过度的财务风险。
检视结果
检视发现,选定持牌法团在向客户提供IPO融资时,主要关注IPO股票的认购额或预期认购率,而非客户的财务状况,这可能导致客户过度杠杆和持牌法团面临更高的客户违约风险。大多数持牌法团通过将客户账户结余乘以某个倍数,并参考IPO的公开发售规模,为客户设定IPO信贷限额,这些限额通常远高于客户的财政能力。
此外,少数选定持牌法团对未缴足资金的IPO认购指示收取极低的预付认购资金,并过度依赖公司的资金或信贷额度来满足预设资金要求,这给公司的财务稳健及流动性造成巨大压力。
监管指引
鉴于检视结果,香港证监会提出了一系列监管指引,以完善持牌法团在IPO认购方面的做法,并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过度风险。具体指引包括:
首次公开招股融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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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低预付认购资金 |
就未获客户预先缴足资金的IPO认购指示,持牌法团应向该等客户收取最低相等于其认购金额10%的预付认购资金。 |
(b) 财务风险管理 |
持牌法团在向客户提供IPO融资借贷时,应评估其自身的财政能力及流动资金以及客户的信用可靠度。 |
独立存放认购资金 |
持牌法团应妥善地将并未存放在指定银行以进行预设资金确认的预付认购资金存放于独立银行账户内。 |
香港证监会还提醒持牌法团注意与IPO认购有关的其他重要考虑事项,包括FINI的投资者识别要求和速动资金的计算。持牌法团应实施合理的监控措施,以防止客户就某IPO提交多个认购指示,并按照《财政资源规则》计算其速动资金。
香港证监会将继续通过非现场监察、现场视察和主题检视等方式,监督持牌法团在IPO认购及融资活动中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