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規範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意見稿中涉及風險防範和處置、其他職責等多個方面,具體內容包括:
風險防範和處置
意見稿提出規範派出機構在涉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數據報送、檢查、風險預警和處置、調查等職責。同時,擴大需核查的預警信息、風險線索的來源範圍,並完善派出機構對於終止上市公司的風險應急、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此外,優化私募基金風險處置機制,要求派出機構開展風險監測預警,並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在監管、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
其他職責
意見稿還明確了派出機構的其他職責,包括依法推動相關主體適用先行賠付制度,向投資者保護機構通報可能適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案件情況,並協助配合案件辦理工作。同時,規定派出機構負責支持、配合資本市場科技監管工作,建立轄區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開展本轄區內資本市場活動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法律建議意見。派出機構還需負責本派出機構和轄區市場相關輿情信息的監測、處置和引導工作,督促轄區經營主體建立健全輿情監測及應急處理機制。
此次修訂的背景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適應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發布,標誌著中國證監會在加強派出機構監管職責、提升監管效能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有助於進一步規範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