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理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為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從事證券、基金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该要求适用于本指引发布后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

原文如下:

監理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

為準確理解與適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階主管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現就人員資質條件、任職備案等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於人員資質條件

《高階主管辦法》第六條規定,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及高階主管的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三)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資訊科技等工作經歷……”。

為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從事證券、基金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该要求适用于本指引发布后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

二、關於任職備案

為防止聘任不符合資格的人員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正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高階主管前,應按照《高階主管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透過資本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產業協會從業人員註冊/登記平台等系統,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及執業資訊,審慎考察是否符合相關任職條件。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階主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序前,與中國證監會相關派遣機構進行溝通。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及時糾正。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未作審慎考察、與派駐機構溝通,任命的董事長、高階主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證期會及相關派遣機構依《高階主管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採取行政監理措施。

三、關於適用範圍

《高階主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比照適用本指引規定。

證監會發布《監理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 - 圖片1

證監會發布《監理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 - 圖片2

本文編選自證監會,FOREXBNB編輯:陳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