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通財經APP的最新報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發布了《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進行了規劃,強調要加速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立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制定統一的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台,打造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和全球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提升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以下是原文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了貫徹實施黨中央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策安排,充分發揮仲裁制度的職能作用和優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意見》對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進行了規劃,強調要加速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立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制定統一的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台,打造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和全球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提升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意見》還對大灣區內地九市仲裁機構拓展服務領域,完善仲裁與訴訟對接機制和司法支持監督機制,粵港澳三地仲裁員、仲裁秘書資源共享和建立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等提出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發《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司法廳:
為貫徹實施黨中央決策安排,充分發揮仲裁制度的職能作用和優勢,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製定了《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實施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仲裁制度改革部署,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十四五”實施方案》“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的要求,充分發揮仲裁制度的職能作用和優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助力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下簡稱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二、加速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立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制定統一的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台,打造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和全球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提升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三、健全完善適應新生產力發展要求的仲裁規則與業務模式,規範發展互聯網仲裁,探索發揮智能技術在仲裁中的應用,服務人工智能、數字經濟、生命科學等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四、在內地九市建立功能完備、運行規範的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對接服務平台,依託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台為仲裁保全等事項的辦理提供便利,促進仲裁與訴訟有機銜接。
五、建立大灣區仲裁及仲裁司法審查案例庫,加強典型案例發布及宣傳工作,指引仲裁機構依法辦理仲裁案件,鼓勵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支持仲裁發揮更大作用。
六、支持建設粵港澳三地仲裁員推薦名錄,推行大灣區仲裁員資源共享、互認互聘。研究制定大灣區仲裁秘書國際化服務推薦標準,探索建立大灣區仲裁秘書推薦庫和仲裁庭自主選任仲裁秘書機制,推進大灣區仲裁秘書共享共用。推進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信息共享,加強仲裁工作溝通協調。
七、支持建立大灣區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粵港澳三地共建仲裁員和仲裁秘書培訓實踐基地,開展內地九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仲裁員聯合培訓。充分發揮香港有關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作用,實施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項目。
本文編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智通財經編輯:陳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