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FOREXBNB的報道,中國證監會於1月17日批准了國泰君安通過新增5,985,871,332股股份吸收合併海通證券的註冊申請,並同意國泰君安發行股份以募集不超過100億元的配對資金。同時,證監會也核准了國泰君安對海通證券的吸收合併。合併完成後,海通證券將依法解散,其分支機構將轉變為國泰君安的分支機構。

以下是原文內容:

中國證監會關於批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募集配套資金的註冊申請、核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富國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核准

致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國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監會已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關於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換股吸收合併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並募集配套資金的審核意見及貴公司提交的相關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性商品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室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整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4號)、《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8號)、《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現作出以下批復:

一、批准國泰君安以新增5,985,871,332股股份吸收合併海通證券的註冊申請。

二、批准國泰君安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100億元的註冊申請。

三、核准國泰君安吸收合併海通證券。吸收合併完成後,海通證券依法解散,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變更為國泰君安分支機構。

四、核准國泰君安成為海富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富通基金)的主要股東;核准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國際集團)成為海富通基金的實際控制人;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海富通基金15,300萬元出資(佔註冊資本比例51%)無異議。

五、核准國泰君安成為富國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國基金)的主要股東;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富國基金14,443萬元出資(佔註冊資本比例27.775%)無異議。

六、核准國泰君安成為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期貨)的主要股東;核准上海國際集團成為海通期貨的實際控制人;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海通期貨1,083,101,687股股份(佔註冊股本比例83.22%)無異議。

七、國泰君安本次發行股份吸收合併海通證券並募集配套資金應嚴格依照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申請文件進行,依相關規定辦理本次發行股份的相關手續並及時履行資訊揭露義務。

八、國泰君安與海通證券應有序推進吸收合併工作,落實相關業務、客戶及員工銜接安置方案,確保客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妥善安置員工,維護社會穩定。

九、國泰君安應依照報送我會的初步整合方案所確定的方向,在1年內制定並回報具體整合方案,明確時間表,妥善有秩序地推進整合工作。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國泰君安應實際做好與海通證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隔離,嚴格規範關聯交易,嚴防利益衝突與輸送風險。

十、國泰君安應依本批複修公司章程,並將變更後的公司章程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十一、海通期貨應督促國泰君安、上海國際集團依照向我會報送的方案,在承諾時限內穩健有序完成海通期貨、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的整合工作。

十二、國泰君安本次發行股份吸收合併海通證券並募集配套資金註冊批自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海通證券應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工商註銷登記工作,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國泰君安應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工作。

十三、海通證券解散後,應向我會上交《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國泰君安、原海通證券分行應自換領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我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十四、本次交易完成後,國泰君安應督促相關境外子公司遵守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合規審慎經營,接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

十五、你們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生法律、法規要求揭露的重大事項或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我會、相關證監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中國證監會           

2025年1月17日  

本文源自於中國證監會,由FOREXBNB編輯陳雯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