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FOREXBNB的报道,中国证监会于1月17日批准了国泰君安通过新增5,985,871,332股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的注册申请,并同意国泰君安发行股份以募集不超过100亿元的配套资金。同时,证监会也核准了国泰君安对海通证券的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海通证券将依法解散,其分支机构将转变为国泰君安的分支机构。
以下是原文内容:
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注册申请、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意见及贵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作出以下批复:
一、批准国泰君安以新增5,985,871,332股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的注册申请。
二、批准国泰君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亿元的注册申请。
三、核准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吸收合并完成后,海通证券依法解散,原海通证券分支机构变更为国泰君安分支机构。
四、核准国泰君安成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的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富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海富通基金15,3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51%)无异议。
五、核准国泰君安成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的主要股东;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富国基金14,443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27.775%)无异议。
六、核准国泰君安成为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的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通期货的实际控制人;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海通期货1,083,101,687股股份(占注册股本比例83.22%)无异议。
七、国泰君安本次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应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九、国泰君安应按照报送我会的初步整合方案确定的方向,在1年内制定并上报具体整合方案,明确时间表,妥善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国泰君安应切实做好与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隔离,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严防利益冲突和输送风险。
十、国泰君安应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十一、海通期货应督促国泰君安、上海国际集团按照向我会报送的方案,在承诺时限内稳妥有序完成海通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的整合工作。
十二、国泰君安本次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海通证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海通证券分支机构、国泰君安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十三、海通证券解散后,应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泰君安、原海通证券分支机构应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十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泰君安应督促相关境外子公司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审慎经营,接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
十五、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相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17日
本文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由FOREXBNB编辑陈雯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