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2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項目規範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要準確把握PPP新機制定位,不應強制規定特定領域和範圍必須採用特許經營模式。對具有一定投資回報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充分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決策是否採取特許經營模式。要鼓勵特許經營者透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降低建設和營運成本,鼓勵特許經營者充分挖掘專案市場價值,提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營運水平,提升專案投資收益。市場化程度高的商業項目與產業項目,以及沒有經營收入的公益項目,不得採用特許經營模式。路側停車服務、垃圾清運服務等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不得採取特許經營模式。

嚴格依照《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要求,推動有關特許經營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吸引民營企業參與。優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如不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要充分論證採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採取拍賣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不得規避專案管理經驗、專業營運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等狀況等設定的評審條件,將標的物總價作為唯一標準選擇特許經營者。要將專案營運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不得設置限制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評標標準。對因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人等招標失敗的,重新組織招標時應重新檢視專案基本條件、評標標準,確保不存在不利於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若無法選擇符合資格的特許經營者,應重新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關於

進一步做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

專案規範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投資〔2024〕1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新機制落實落細,推進PPP新機制項目規範有序實施,按照《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等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PPP新機制規範實施

  各省發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牽頭責任,認真履職盡責,對本省(區、市)所有PPP新機制專案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專案全流程把關,指導督促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實際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在有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基礎上,做好PPP新機制政策執行。要加強政策解讀與培訓宣傳,指導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方面深刻理解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全部採取特許經營模式、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等政策導向,嚴格依照PPP新機制要求規範實施特許經營項目。

  二、嚴格聚焦用戶付費項目

  PPP新機制項目應為具有明確收費管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費項目。用戶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對擬在建設期提供政府投資支持的項目,要在特許經營方案中明確政府投資支持資金來源、支持方式以及額度上限。擬在營運期間依規定補貼營運的項目,要依照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產業主管機關所製定的補貼政策及具體標準執行,並在特許經營方案中明確相關依據。相關補貼政策應具有普遍性,不得僅適用於個別項目。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外,不得針對具體項目設定任何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對具體項目作出保底約定或承諾。

  三、合理使用特許經營模式

  要準確把握PPP新機制定位,不應強制規定特定領域和範圍必須採用特許經營模式。對具有一定投資回報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充分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決策是否採取特許經營模式。要鼓勵特許經營者透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降低建設和營運成本,鼓勵特許經營者充分挖掘專案市場價值,提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營運水平,提升專案投資收益。市場化程度高的商業項目與產業項目,以及沒有經營收入的公益項目,不得採用特許經營模式。路側停車服務、垃圾清運服務等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不得採取特許經營模式。

  四、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

  嚴格依照《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要求,推動有關特許經營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吸引民營企業參與。優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如不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要充分論證採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採取拍賣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不得規避專案管理經驗、專業營運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等狀況等設定的評審條件,將標的物總價作為唯一標準選擇特許經營者。要將專案營運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不得設置限制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評標標準。對因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人等招標失敗的,重新組織招標時應重新檢視專案基本條件、評標標準,確保不存在不利於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若無法選擇符合資格的特許經營者,應重新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規範盤活存量資產

  對不涉及新建、改擴建的盤存存量資產項目,要結合專案歷史運作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預測項目收益、確定專案估值,深入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要嚴格落實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要求,不得以盤存量資產為名,將特許經營模式異化為地方政府、地方國營企業或平台公司變賣資產、變相融資的手段,嚴禁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各類風險。要優先支持民營企業透過特許經營模式參與盤活存量資產項目,鼓勵符合資格的國有企業規範參與不涉及新建和改擴建的盤活存量資產特許經營項目。

  六、加強特許經營方案把關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實際負起特許經營方案審核責任。採取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應比照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權限,由相關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特許經營方案;對企業投資項目,應比照核准(備案)權限,由相關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特許經營方案。對由其他部門負責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项目,原則上應由與其他部門同級的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特許經營方案。負責審核特許經營方案的發展改革部門要在全國PPP在專案資訊系統中及時上傳完整規範的特許經營方案審核證明文件。

  七、做好資訊填報及審核把關

  各省發展改革委要善用全國PPP專案資訊系統,指導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機構、特許經營者等及時填報項目資訊,並對填報資訊進行審核確認。經省級發展改革委員會確認通過且實施機構啟動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的項目,將透過全國PPP專案資訊系統向社会公开。對不符合PPP新機制要求的特許經營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要指導相關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及時組織有關方面優化完善特許經營方案,規範推動建設實施流程,嚴格依照PPP新機制要求實施特許經營項目。

  八、強化事後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持續組織對經省級發展改革委員會確認後的項目是否符合PPP新機制政策導向進行抽查複核,並透過各種管道摸排專案實施狀況,督促各地切實將PPP新機制各項政策要求逐一落實處。同時,持續完善PPP新機制現行製度體系,切實加強政策指導與培訓交流,針對各方關注較高的共通性議題適時發布問答口徑,協助各方全面準確掌握PPP新機制定位、作用和要求,推動PPP新機制深入實施,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不斷提升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運作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024年12月12日

本文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FOREXBNB編輯:李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