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2月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支持新型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新型經營主體應持續提陞技術管理水準及調節能力,更能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散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區等進行智慧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透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電網企業要做好新型經營主體並(聯)網或平台接取等服務,明確服務流程、可存取容量等訊息,提高服務效率。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於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能發法改〔202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駐機構,國家電網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能源改革的相關部署,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面的作用,鼓勵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加速建構新型電力系統,依據《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與範圍。新型經營主體是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徵、新營運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與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其中,單一技術類新型營業主體主要包括分散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散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創企業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慧微電網。虛擬電廠是運用數位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聚合分散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載等,協同參與系統運作和市場交易的電力運作組織模式。智慧微電網是以新能源為主要電源、具備一定智能調節與自平衡能力、可獨立運作也可與大電網聯網運作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配電環節具備相應特徵的源網荷儲一體化專案可視作智慧微電網。

二、支持新型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新型經營主體應持續提陞技術管理水準及調節能力,更能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散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區等進行智慧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透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電網企業要做好新型經營主體並(聯)網或平台接取等服務,明確服務流程、可存取容量等訊息,提高服務效率。

三、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調度運作管理。新型經營主體應落實安全生產及涉網安全管理相關政策要求,滿足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各地加速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制。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以上、符合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各地可結合電力系統調節需求與電力市場營運能力,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要求。電網企業應協助新型營運主體依所提供服務需求接取新型電力負載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滿足資訊網路安全防護相關要求。新型經營主體應與電網企業透過協議明確資產、調控、安全等方面的權責邊界。當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突發狀況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時,新型經營主體及被聚合資源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指揮。

四、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並依相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及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作費用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整合調節容量小的資源,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與被聚合資源協商確定權利義務,簽訂代理服務合約,並在電力交易機構備案。被聚合資源在同一合約週期內,原則上僅可被一家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代理。

五、優化新型經營主體市場註冊。各地電力交易機構應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註冊類別,不得增設註冊門檻。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依照電力市場註冊相關規則辦理手續。其中,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及被聚合資源應履行註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集中辦理註冊手續。

六、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彈性,引入分時段標準化交易產品,加速實現分時段交易結算,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根據自身電力電量平衡需求靈活參與各時間尺度電力中長期交易。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動新型經營主體以報量報價或報量不報價等彈性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為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需求提供更準確的價格訊號。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適時引入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新品種。提高資訊揭露及時性、準確性,推動電力市場價格訊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揭露。

七、做好計量結算工作。新型經營主體依照參與電能量及輔助服務交易類型,依據電能量計量裝置進行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出新型主體結算依據。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在批發市場中結算資料由被聚合資源計量資料加總形成。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戶。

八、加強組織保障。國家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改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市場機制,明確監管要求,加速制修訂新型經營主體相關標準。國家能源局派遣機構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依職責分工做好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及時制定推出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技術要求、交易細則等,持續規範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防止市場操縱。電網企業、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持續提升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交易和系統運行的技術支援能力和服務水平。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關於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國家能源局近期發布《關於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採訪,回答記者提問。

一、《指導意見》印發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再生能源躍升式發展,裝機規模佔比過半。適應高比例再生能源消納需求,電力領域不斷湧現出各類與傳統發供用電形式不同的新型經營主體,這些新型經營主體靈活調節能力強,是新型電力系統的新生力量,各地也陸續推出支持新型態經營主體發展的相關政策。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改善新能源消納和調控政策措施的相關部署,落實《能源法》加快建構新型電力系統的相關要求,推動新型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我們組織編制了《指導意見》,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定義內涵與進入條件,提出了完善市場機制、調度運行等相關要求,引導電力領域新科技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

二、《指導意見》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指導意見》共八條。第一、二條提出了新型經營主體內涵及特徵,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範圍。第三至七條分別從完善調度運作管理、鼓勵平等參與電力市場、優化市場註冊、完善市場交易機制、做好計量結算等方面,提出了促進新型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第八條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的工作要求,保障政策落實。

三、《指導意見》中新型經營主體的定義與範圍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所指的新型經營主體是指配電環節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具有新技術特徵、新營運模式的各類資源。考慮隨著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電力領域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還會不斷湧現,為滿足產業永續發展需求,我們依照典型特徵將新型態經營主體分為單一技術類主體與資源聚合類主體兩類。

單一技術類新型營業主體主要包括分散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散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這類主體較傳統經營主體差異在於單體規模小、分佈散、數量多,難以以傳統方式參與電力市場,但新型電力系統下分散式電源滲透率逐步提高、源網荷儲靈活互動需求日益增長,需針對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特性健全完善相關市場機制。

資源聚合類新創企業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智慧微電網等,這類主體是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置出現的新業態、新模式,其中虛擬電廠透過網路通訊和數位化智慧化技術聚合各類發電、用電、儲能等資源,協調優化為系統提供尖峰、調頻、調壓、備用、需求回應等服務;智慧微電網透過電力網路聚合網內各類發電、用電、儲能等資源,達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並與公共電網進行電力交互。《指導意見》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將調節容量小的資源聚合為具有更大調節能力的資源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

四、《指導意見》中提出了哪些支持新型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

答:一是便利新型經營主體接網與經營。《指導意見》要求電網企業為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高效率的並(聯)網或平台接取等服務。考慮新型經營主體的發供用電行為相對簡單,管理方式可以更靈活,《指導意見》明確除另有規定外,新型經營主體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外,為進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納水平,提高企業綠電消費國際認可程度,《指導意見》提出探討建立透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

二是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明確新型經營主體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並進一步優化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註冊、交易機制與計量結算。市場註冊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電力交易機構為新型營業主體設置註冊類別,不得增設註冊門檻,同時為簡化註冊流程,便利新型經營主體辦理市場註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及其被聚合資源集中辦理註冊手續。交易機制方面,《指導意見》針對新型經營主體特點,提出要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的彈性,有序擴大現貨市場範圍,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提高資訊揭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考慮新型經營主體主要接取配電網,為釋放更準確的節點價格訊號,更大程度激勵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價格參與系統調節,提出要探討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推動電力市場價格訊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揭露,以更好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計量結算方面,《指導意見》要求營運機構依照新型經營主體參與的交易類型(電能量或輔助服務)做好結算服務,同時為保障結算資金安全,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戶。

第三是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調度運行。《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加速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制。為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避免地方設置過高的准入門檻,同時考慮電力系統實際調節需要,提出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以上、符合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同時結合地方已有實踐,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需求。

五、下一步如何推動《指導意見》實施?

答:下一步我們將做好《指導意見》的宣傳解讀工作,指導各地相關部門、能源監理機構配套制定細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本文編選自“國家能源局”,FOREXBNB編輯:李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