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1月1日,工信部發佈公開徵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其中提出,對於績效評價等級為(D)或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的,予以撤銷。高能階、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銷,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銷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2年內不得再申報。
孵化器應加強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營運能力,運用智慧化、數位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鼓勵設立技術經理職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孵化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提升品牌影響力和國際化水平,持續培育硬科技企業,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原文如下: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強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培育管理,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整合,促進科技成果加速產業化,催生新企業,發展新質生產力,建構現代化產業體系,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定位】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進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培育科技型企業、促進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新創公司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技術支援、創業輔導、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顧問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科技創業的支撐平台。
第三條【任務】 孵化器圍繞科技型新創公司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配備專業條件,建立專業平台,引進專業人才,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目標】 孵化器发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策略,健全孵化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及孵化成效,建構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率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高品質發展,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置現代化產業體系提供支撐。
第二章 分級分類
第五條【分級】 孵化器依照基礎級、高能階、卓越级三个等级实行分級管理。
(一)基礎級。具備職業化營運管理團隊,提供較完善的經營設施、創業輔導、營運管理等基礎孵化服務,孵化成效良好。
(二)高能階。具有國內先進的營運管理團隊,提供全方位專業化的孵化服務,能夠整合科技、產業、金融、人才等資源,孵化成效明顯。
(三)卓越級。具有經驗豐富、國際一流的營運管理團隊,集種子發現、研究開發、概念驗證、中試驗證等強大的專業服務能力,擁有較大規模的產業領域股權投資基金,孵化成效显著。
第六條【分類】 孵化器依照服務功能、產業、任務不同劃分為綜合、專業兩類。
(一)綜合類。聚焦多個專業領域,以綜合性服務為主,幫助企業和創業團隊解決成長過程中普遍性需求的孵化器。
(二)專業類。聚焦特定專業領域,具備自建或合建的專業技術服務平台,以提供研究開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服務為核心特徵的孵化器。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政策制定】 工業和資訊化部製定全國孵化器規劃、政策和標準,建設全國企業孵化“一張網”,推動孵化器高品質發展。
第八條【培育認定】 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高能階、卓越級孵化器管理,包括培育、認定、評價、監督、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機關)統籌本地區孵化器的培育與發展,負責基礎級孵化器管理,開展高能階、卓越級孵化器的初審與推薦工作。
第九條【評價監督】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高能階、卓越級孵化器開展績效評估與動態管理,省主管機關做好本區孵化器監理相關工作,促進孵化器規範有序發展。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認定申請】 孵化器法人主體對照分級分類標準,依屬地原則向省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要求在指定資訊平台提交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初審推薦】 省主管機關對申報機構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抽查及公示,審核推薦的孵化器名單報送至工業與資訊化部。
第十二條【認定評審】 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分別認定為高能階或卓越級孵化器。符合資格的基礎級孵化器名單由省級主管機關認定發布,併報工業及資訊化部備案。
第十三條【認定組織】 孵化器認定堅持公開自願、分級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据分級分類标准开展认定。工業和資訊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高能階、卓越級孵化器認定工作。省級主管機關原則上每年進行基礎級孵化器認定工作。
第五章 評價監督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 工業和資訊化部每兩年組織對高能階、卓越级孵化器进行績效評價,省级主管部门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基础级孵化器进行績效評價,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
第十五條【評價標準】 績效評價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準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營運和發展情況。
第十六條【結果運用】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於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日常監督】 工業和資訊部對全國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孵化器相關資訊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有問題,可向認定部門實名反映,並提供作證資料。認定部門核實後依規處置。
第六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七條【變更管理】 孵化器運作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變動的,應在三個月內向省級主管機關報告。高能階、卓越級孵化器經省級主管機關核實後報送工業及資訊化部,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變更。基礎級孵化器變更由省級主管機關核定,報工業及資訊化部備案。
第十八條【撤銷管理】 對於績效評價等級為(D)或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的,予以撤銷。高能階、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銷,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銷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九條【違規處置】 對於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有嚴重失信、偷稅漏稅、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核實後撤銷。高能階、卓越級孵化器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撤銷,基礎級孵化器由省級主管機關撤銷並報業與資訊部備案。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七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條【政策支持】 經認定的孵化器,依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享有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能力建構】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構,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營運能力,運用智慧化、數位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鼓勵設立技術經理職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孵化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提升品牌影響力和國際化水平,持續培育硬科技企業,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二十二條【創新加速】 孵化器應深化加速服務功能,探索形成固定期限或滾動組織加速計劃,遴選具有商業化潛力或產品雛形的新創公司或項目,大量提供早期投資、產品打磨、融資輔導、產業對接、導師指導等服務,加速新創企業發展壯大,培育發展新興與未來產業。
第二十三條【統計調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統計調查制度,對孵化器運作進行年度統計和監測分析,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地方支持】 地方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指導與服務,加大對孵化器的資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優質高效孵化服務網絡。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專業發展】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及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引導孵化器朝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大專院校、科學研究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退役軍人等建設專業領域孵化器,發揮協會、聯盟等產業組織的作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分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參照管理】 省孵化器主管機關可結合本區實際,參考本辦法組織進行本區孵化器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解釋歸屬】 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依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方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工信部”官網,FOREXBNB編輯:李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