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審議《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發展局局長寧漢豪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動議,建議採取“先易後難”的策略,即先在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隨後再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事宜。此舉旨在提供土地業權的明確性,簡化物業轉讓程序,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製度看齊,以優化香港的營商環境。

香港目前實行的是契約註冊制度,不提供物業業權的保證,導致物業交易程序複雜且耗時。政府自2004年制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目標是將業權註冊制取代契約註冊制度,但由於執行細節和共識問題,該條例至今未生效。

新舊制度並行運作在海外司法管轄區是常見的做法。香港期望逐步擴展《土地業權條例》的實施範圍,最終全面取代已實施超過180年的契約註冊制。為此,政府已啟動內部研究,評估現有290萬份土地登記冊中有問題的登記冊範圍和類型,以便制定轉制建議。

條例草案要點

(一)確立業權不可推翻原則

《條例草案》提出,即使物業交易涉及第三者欺詐,真誠且不知情的買家仍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而前業主有權獲得土地業權賠償基金下的賠償。

(二)逆權管有將不適用於新土地

為提供業權明確性,《條例草案》建議新土地不接受逆權管有申索。

(三)賠償上限和徵費

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業權條例》建議成立自負盈虧的賠償基金,對因第三者欺詐而喪失業權的人士進行賠償。基金通過向註冊的物業轉讓徵費建立,建議徵費率為0.014%,即每100萬元物業價值須繳納140元,賠償上限定為5000萬元。

物業價值 徵費金額 賠償上限
100萬元 140元 5000萬元

(四)降低物業欺詐的風險

為降低物業欺詐風險,《條例草案》引入多項條款,包括業權註冊申請必須附有律師發出的核實證明書,向物業業主發出具有先進防偽特徵的業權證明書,以及授權土地註冊處處長在懷疑物業欺詐時作出限制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