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审议《2025年业权及土地的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香港发展局局长宁汉豪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2025年业权及土地的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二读动议,建议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即先在新土地实施业权注册制度,随后再处理现有土地的转制事宜。此举旨在提供土地业权的明确性,简化物业转让程序,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制度看齐,以优化香港的营商环境。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契约注册制度,不提供物业业权的保证,导致物业交易程序复杂且耗时。政府自2004年制定《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目标是将业权注册制取代契约注册制度,但由于执行细节和共识问题,该条例至今未生效。
新旧制度并行运作在海外司法管辖区是常见的做法。香港期望逐步扩展《土地业权条例》的实施范围,最终全面取代已实施超过180年的契约注册制。为此,政府已启动内部研究,评估现有290万份土地登记册中有问题的登记册范围和类型,以便制定转制建议。
条例草案要点
(一)确立业权不可推翻原则
《条例草案》提出,即使物业交易涉及第三者欺诈,真诚且不知情的买家仍享有不可推翻的业权,而前业主有权获得土地业权赔偿基金下的赔偿。
(二)逆权管有将不适用于新土地
为提供业权明确性,《条例草案》建议新土地不接受逆权管有申索。
(三)赔偿上限和征费
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业权条例》建议成立自负盈亏的赔偿基金,对因第三者欺诈而丧失业权的人士进行赔偿。基金通过向注册的物业转让征费建立,建议征费率为0.014%,即每100万元物业价值须缴纳140元,赔偿上限定为5000万元。
物业价值 | 征费金额 | 赔偿上限 |
---|---|---|
100万元 | 140元 | 5000万元 |
(四)降低物业欺诈的风险
为降低物业欺诈风险,《条例草案》引入多项条款,包括业权注册申请必须附有律师发出的核实证明书,向物业业主发出具有先进防伪特征的业权证明书,以及授权土地注册处处长在怀疑物业欺诈时作出限制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