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月6日,財政部等四部門發布《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企業應對收入確認採用時段法或時點法進行判斷。企業不得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方法提早、推遲確認收入或平滑收入。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判斷是否能合理確定合約履約進度,並考慮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中適合的方法來決定履約進度。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準確判斷顧客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的時點。
其中,涉及客戶先驗、終驗等環節的,企業應結合驗收程序內容、實質要求情況以及相關商品的客製化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有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顧客的時點,不應僅基於先驗、終驗等環節簡單認定控制權轉移時點;對於採用售後代管、附擔保回購條件、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等特殊安排,企業應結合經濟實質進行判斷及會計處理。
原文如下:
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財會〔202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資委,財政部各地監理局,金融監理總局各監理局,中國證監會各監管局,有關企業,有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堅決打擊並遏止財務造假行為,依新會計法有關要求,強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加強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環節的管理與指導力度,督促相關企業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紮實做好2024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下簡稱年報)編制等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制2024年年報應予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
企業應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以下簡稱財務報告),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報告。企業編制年報應嚴格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不得編製或提供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在此基礎上,需要特別關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數據資源,資產減損,收入,債務重組,政府補助,金融工具,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錯誤更正,合併財務報表,關聯方及其交易,終止經營,報表編製等領域的下列重點:
(一)關於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財會〔2014〕11號)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在判斷對被投資單位是否有重大影響時,企業應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對其是否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來作出恰當的判斷。企業不應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監事、增加或減少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等個別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斷。
企業採用權益法對被投資單位進行後續計量時,對於投資者與其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依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者的部分,應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二)關於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確認的投資性房地產,應能單獨計量出售。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財會〔2024〕24號)等相關規定,对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錯誤更正》(財會〔2006〕3號)處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三)關於數據資源。
企業對於數據資源應結合經濟實質,按照《企業資料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及會計處理。對於符合無形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對於企業日常活動中持有、最終目的用於出售的資料資源,符合存貨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為存貨;資料資源成本或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對於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資料資源,應結合不同類型資料資源經濟利益預期消耗方式來決定對應的攤銷方法。
企業應按照《企業資料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對企業內部資料資源研究發展專案支出資本化條件進行判斷,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料資源不應確認為資產。企業應加強數據資產相關成本管理,夯實資料資產成本計算基礎。
(四)關於資產減損。
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損》(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且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对存貨跌价准备、長期資產(如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使用權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減損準備進行判斷與會計處理,合理確定關鍵參數,正确确定存貨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長期資產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時提列減值並揭露與減損相關的重要訊息;估計可收回金額時通常不應使用重置成本法。
1.關於資產組。企業在減損測試時應當正確認定資產組,資產組一經確定,在各會計期間應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決定方式應與其帳面價值的決定基礎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決定包含租賃業務的資產組是否包含租賃負債時,可收回金額的決定方式與相關資產組帳面價值的決定基礎應保持一致。
2.關於商譽減損。因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至少應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損測試。商譽應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損測試。在商譽減損測試時,因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的账面价值,應自購買日起依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購買者預計能夠從企業合併的綜效中受益的資產群組或資產組組合。企業後續因重組等原因改變其報告結構而變更商譽分攤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應證明其合理性並作出審慎判斷。
(五)關於收入。
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等相關規定,判斷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是否適用收入準則。
1.關於時段法和時點法。企業應對收入確認採用時段法或時點法進行判斷。企業不得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方法提早、推遲確認收入或平滑收入。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判斷是否能合理確定合約履約進度,並考慮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中適合的方法來決定履約進度。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準確判斷顧客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的時點。其中,涉及客戶先驗、終驗等環節的,企業應結合驗收程序內容、實質要求情況以及相關商品的客製化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有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顧客的時點,不應僅基於先驗、終驗等環節簡單認定控制權轉移時點;對於採用售後代管、附擔保回購條件、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等特殊安排,企業應結合經濟實質進行判斷及會計處理。
2.關於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企業應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相應採用總額法或淨額法確認收入。部分行業如貿易、百貨、電商、來料加工、廣告行銷、網路平台等對此予以特別關注,企業應結合銷售業務的商業模式等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透過“空轉”、“走單”等方式開展的虛假貿易業務不符合收入準則總額法的確認條件。
3.關於合約履約成本。對於企業在某一時段內所履行的履約義務,在採用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時,如果企業為履行該履約義務實際發生的成本超過了依照產出法所確定的成本,這些成本是與過去已履行的履約情況相關的支出,不會增加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不應作為資產確認,而應計入當期損益。
(六)關於債務重組。
企業以存貨清償債務的,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會〔2019〕9號)進行會計處理。
(七)關於政府補助。
企業應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對來自政府的經濟資源所歸屬的類型作出判斷,區分收入、政府補助和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等不同情況,並分別進行相應會計處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不符合無償性特質的,不屬於政府補助。
企業應依照經濟實質對政府補助是否與日常活動相關進行判斷,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嚴禁不經判決或隨意判斷就將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或沖減相關損失,不得通過“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計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不得提前或延遲。
企業應嚴格審核把關,對於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應依照“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兩類匯總資訊進行揭露。
(八)關於金融工具。
1.關於金融工具的分類與計量。企業應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約現金流量特徵等有關規定,劃分金融資產的類別,不得隨意進行分類重分類。僅在有限情況下,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繫的合約的成本方可代表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當成本不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時,企業應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及與此類投資相聯繫的合約以適當的方法進行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應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應收款項、合約資產以及相關貸款承諾、財務擔保合約等提列減損準備,不得以其信用風險較低為由不對其提列減損準備。在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企業應適當考慮屬於合約條款組成部分的信用增級所產生的現金流量。
2.關於應收帳款的終止確認。企業透過保理、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移轉應收帳款,應依相關合約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其合約形式,判斷該轉讓是否導致應收帳款的終止確認。
3.關於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企業應依合約條款所反映的經濟實質,綜合判斷相關合約條款是否導致企業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將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劃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九)關於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錯誤更正。
企業應正確區分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錯誤更正,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企業既有會計政策具體應用於新情況,僅運用結果發生變化、而未變更會計政策的,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因本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先前相比具有本質差異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例如,對於企業補繳的稅款、品質保證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與前期預計數的差額等,如果企業前期是根據當時的訊息、假設等作了合理估計,在當期依照新的訊息、假設等對前期估計金額作出調整,則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否則應作為前期錯誤更正處理。
企業應在附註中充分揭露與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錯誤更正有關的信息,例如因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的,應揭露當期及各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及調整金額等信息。
(十)關於合併財務報表。
企業應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依照控制定義的三要素判斷企業是否控制被投資單位。企業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時,應僅考慮與被投資單位相關的實質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權利。企業不應僅以子公司自願破產或停業、簽訂一致行動協議、董事會席位變動、股權比例變動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個別事實為依據,隨意改變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不僅包括根據表決權(或類似權利)本身或結合其他安排確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於一項或多項合約安排決定表決權的結構化主體。被投資單位為已預先設定主要經營活動的項目公司時,企業不應僅以被投資單位是專案公司、不存在相關活動為由認定對專案公司不具有控制。
母公司應以自身及其全部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統一子公司(包括境外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正確抵銷內部交易的影響,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十一)關於關聯方及其交易。
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揭露》(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財會〔2017〕19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財會〔2019〕21號)的相關規定,正確判斷關聯方關係和關聯方交易,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進行相應揭露,尤其是大股東抽逃出資、違規佔用子公司資金等狀況,應嚴格依照相關要求進行揭露。
(十二)關於終止經營。
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的規定,判斷已處置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組成部分構成終止經營的,應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及終止經營損益。
(十三)關於報表編制。
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財政部發布的財務報表格式等相關規定編制2024年年度財務報表,揭露財務報表附註相關信息,企業在資訊揭露時應嚴格遵守保密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資訊安全。企業應依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資產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動等合理確定相關資產分類,並在前後各期保持一致,不得僅因持有意圖臨時發生改變等個別因素隨意對資產進行重分類。
二、切實加強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認真紮實做好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
(一)企業應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加強內部控制,全面提升2024年年報品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類企業應以會計資訊品質為核心,切實履行會計資訊品質主體責任,持之以恆抓好年報編製工作。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企業應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年來年報工作通知相關重點內容等的學習理解,準確把握有關具體要求,嚴格依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經濟實質,綜合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合理作出判斷,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對近年來問題頻繁頻繁的重點領域,加大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審核力度,確保年報數據真實準確,嚴防會計資訊失真。企業應加強業務真實性及風險充分識別的管理力度,嚴防大股東透過各種形式套取資金;嚴禁透過各種形式掩蓋風險和損失;嚴禁曲解企業會計準則設計實施複雜交易調節利潤、虛假轉讓資產、規避監理要求;嚴禁虛列經濟事項套取資金。企業的財務數據應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能力,嚴禁財務造假、粉飾包裝、突擊業績等行為。
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評估機制,明確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科學認定內部控制缺陷,強化內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真實、完整、準確編製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企業會計資訊品質、防範財務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應依《財政部 證期會關於強化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內部控制建設 推動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通知》(財會〔2023〕30號)的有關要求,揭露經董事會批准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所開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提高審計品質,充分發揮社會審計鑑證作用。會計師事務所應緊抓品質提升主線,守住誠信操守底線,築牢法律法規紅線,充分發揮審計鑑證作用,持續提升審計質量。有關企業應嚴格遵守《國營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財會〔2023〕4號)等規定,做好年報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揭露、輪調等工作,依规及时揭露审计机构聘任、履職等有關資訊,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公平競爭,推動提升年報審計質量。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健全年報審計相關品質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審計輪調規定,加強獨立性管理,不得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不得為審計客戶代編財務報表或從事與鑑證業務有獨立性衝突的非鑑證業務等。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業務風險分類管理,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全流程審計職業懷疑,業務承接及維持時應充分評估客戶誠信狀況,加大反舞弊資源投入。
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年度報告審計時,應警惕企業業務造假觸發財務造假、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造假、利害關係人配合造假等風險,重點關注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編制、收入確認、減損計提、資料資源會計處理等易發生錯誤的領域,重點關注虛假貿易、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票據交易、工程施工、集團審計、境外業務等業務,重點關注虛構收入、會計操縱、財務洗澡、資金佔用、業績變臉、重大會計錯誤、大額資金流出、退市風險等問題,及時有效辨識企業舞弊及財務造假行為。企業年報存在異常的,應保持高度的職業懷疑,作出恰當的職業判斷,進一步執行審計程序,不應直接採用管理階層聲明取代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過程中,應加強與審計委員會等治理層溝通,嚴格執行審計準則要求,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確保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意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注意審計意見的恰當性,實際提升審計執業質量。
會計師事務所應準確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達成審計目的,確保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充分、適當。會計師事務所應準確分析評估機構所採用的評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設、關鍵參數的恰當性,有效識別、評估並應對因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應積極開發和應用數智化反舞弊工具,加強對市場主體登記等相關公開資料的整合利用,提升企業財務造假風險的辨識與因應能力。
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據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及相關執業準則要求,對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計,同時關注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提升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品質。
(三)監理機關應加強協同配合,持續強化監管,有效促進提升企業會計資訊品質。各地方及有關單位應依職責分工,強化宣傳貫徹,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協同配合,督促轄區內有關企業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加大對企業財務造假、有關機構配合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道,將企業2024年年報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建議等,及時向財政部及相關部門報告。
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理總局、證期會將繼續深入實施部門間年報通知工作機制,依職責分工,加大協同配合力度,持續強化監督檢查,密切追蹤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2024年年報編制、審計、決算等相關狀況,加強資訊共享與溝通,切實壓實企業財務報告編制者主體責任、会计师事务所審計责任、其他單位有關責任。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金融監理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4年12月26日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FOREXBNB編輯:李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