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1月29日,商務部等四部門印發獨資醫院領域擴大開放試辦工作計畫的通知。其中提到,為推動醫療領域有序擴大開放,試辦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院。外商可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蘇州、福州、廣州、深圳及海南全島設立外商獨資醫院(中醫類除外,不含併購公立醫院)。通知指出,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人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二是設立及運作條件需滿足我國相關法令規定。
原文如下:
關於印發獨資醫院領域擴大開放試辦工作計畫的通知
國衛醫政發〔2024〕36號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商務主管機關、中醫藥局、疾控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醫療領域有序擴大開放,國家衛生健康委、商務部、國家中醫藥房、國家疾管局製定了《獨資醫院領域擴大開放試辦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 商務部
國家中醫藥房 國家疾管局
2024年11月1日
獨資醫院領域擴大開放試辦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醫療領域有序擴大開放,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統籌發展與安全,推動醫療領域有序擴大開放,試辦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院,引進國際高水準醫療資源,豐富國內醫療服務供給,優化營商環境,為人民及在華外籍人士等提供多元化醫療服務。同時,進一步加強風險防範,完善事中事後監理措施,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有序。
二、試點任務
允許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蘇州、福州、廣州、深圳及海南全島設立外商獨資醫院(中醫類除外,不含併購公立醫院)。
三、試點條件
(一)投資主體條件。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以下條件:
1.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2.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準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3.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務供給格局。
(二)設立和運作條件。外商獨資醫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設立和運行,並符合以下條件:
1.醫院的經營性質可以是營利性或非營利性;
2.醫院類別為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復健醫院,醫院級別為三級,不得設立精神病院、傳染病醫院、血液科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少數民族醫醫院;
3.醫院的診療科目不得登記血液內科;
4.醫院不得進行醫療和倫理風險較高的診療活動,主要包括:人體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產前篩檢與產前診斷技術,精神科住院治療,腫瘤細胞治療新技術試驗性治療等;
5.允許醫院依規定聘用外國醫師、港澳台醫師、港澳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短期執業,全院管理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中方(內地)人員佔比不得少於50%;
6.醫院資訊管理系統應接入屬地醫療服務監管平台,電子病歷、醫用設備等資訊儲存伺服器應位於我國境內;
7.符合健保相關規定的醫院可依程序申請納入健保定點。同時,支持醫院對接國內外商業健康保險。
四、管理措施
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對外商獨資醫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後管理職責。外商獨資醫院應依法進行診療活動,並加強自我管理。
(一)准入管理。外商獨資醫院的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由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關設定審核和執業登記的辦理流程、申請資料及辦理期限等均參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資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執行。外商獨資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可依規定申請延續。符合條件的,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執業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外商獨資醫院納入醫療品質安全管理範疇,鼓勵外商獨資醫院參與醫院評審評價。外商獨資醫院應依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經營管理,並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行業標準以及醫學倫理規範等相關要求進行診療活動。
(三)監督管理。有關省級和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具體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五、組織實施
有關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中醫藥、疾管等部門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於2024年12月底前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商務部。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外商獨資醫院執業運作的監測評估,與相關部門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遇到的重點困難問題。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商務部報告。原有規定與本試辦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為準。
本文編選自“中國政府網”,FOREXBNB編輯:蔣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