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非執行董事兼主席張瑞霖採取紀律行動。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出,2016年至2021年間,張瑞霖因拖欠私人貸款未還,導致貸款人向他和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一家附屬公司提起訴訟。張瑞霖隨後讓該附屬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這些擔保及其後的和解協議均構成須予公佈的關聯交易,但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未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的規定。
張瑞霖未能及時向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匯報相關事宜及交易,導致公司違反《上市規則》。儘管張瑞霖將相關事宜交由公司一名內部中國法律顧問處理,但他未跟進以確保相關事宜及交易已根據公司內部監控程序及《上市規則》適當及適時地向董事會匯報及處理。相關事宜直至2023年1月才被公司前任核數師揭發。
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及張瑞霖同意以和解方式處理這次紀律行動,未就違規事項提出抗辯,並接受上市委員會的製裁及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