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FOREXBNB的報導,香港廉政公署(ICAC)最近宣布,亞洲資源(00899)的前大股東詹培忠和前主席詹劍崙因在公司籌資計劃中與商人馬鐘鴻合謀隱瞞一項涉及超過2億港元的非法“賣殼”協定,被控詐騙聯交所及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和股東。經過審判,兩人分別被判處34個月和37個月的監禁,今日(2月3日)在區域法院宣判。廉政公署已向法院申請沒收與本案相關的非法收益。
涉案商人馬鐘鴻的前員工王蓓麗,因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被判24個月監禁,她被裁定處理明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收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
法官指出,詹培忠是整個計劃的主謀,而詹劍崙則濫用了職權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和公眾的信任,兩人的刑責相同,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各種求情因素後,分別將刑期減至34個月和37個月。
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廉政公署將繼續與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及其他相關罪行,以維護香港金融市場的廉潔。廉政公署已向區域法院申請充公令,全力追回涉案的非法收益。
此外,廉政公署已獲得區域法院的手令,對涉案商人馬鐘鴻發出通緝令,該通緝令仍然有效。馬鐘鴻被控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洗黑錢罪名,自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訊後被廉政公署通緝。
案件細節顯示,詹培忠和詹劍崙在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討論“賣殼”協定,使馬鐘鴻獲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三人随后达成協定,以亞洲資源全部股權總值3億港元為基礎,馬鐘鴻向詹培忠支付約2.1億港元,以控制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發行股本。
為了執行該賣殼協議,詹劍崙在2013年7月底和8月初以亞洲資源主席的身份主持董事會會議。在這些會議上,董事們批准了亞洲資源通過配售新股和發行可換股票據籌集超過5.5億港元(籌資計劃)。詹劍崙在两次会议上都参与了投票,并声明自己在籌資計劃中没有利益冲突,且從未向亞洲資源披露上述賣殼協議。该籌資計劃中的新股配售在2013年7月底完成。
亞洲資源隨後在同年8月中和9月中分別就籌資計劃中的可換股票據發行發佈公告和通函,聲稱公司沒有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也沒有股東需要在相關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在2013年10月3日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詹培忠以股東身份投票支持可換股票據的發行,最終決議獲得通過。
廉政公署調查發現,詹培忠在籌資計劃通過後約一個月,從馬鐘鴻那裡收到了1.69億港元作為賣殼協議的支付。
案件還透露,詹培忠和詹劍崙向聯交所隱瞞了推出籌資計劃的真正目的,實際上是為了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使賣殼協議得以執行,兩人還導致聯交所批准亞洲資源發布與籌資計劃相關的公告和通函。
同案被告王蓓麗則根據雇主馬鐘鴻的指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處理了犯罪收益,即本金金額為4200萬港元的可換股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