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
财政部于3月27日发布通知,宣布将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书立的买卖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定义为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该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地区 | 政策适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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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 | 免征印花税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 免征印花税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免征印花税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 免征印花税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 免征印花税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免征印花税 |
海南自由贸易港 | 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此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