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1月27日,海關總署發布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進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退至進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範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資料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資訊系統對接。

全文如下: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67號(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拓展跨境電商出口的部署,認真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高品質發展,海關總署就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國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中“三、企業管理”項下第二款“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國電商企業,亦應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傳送訂倉單電子數據,並對真實性負責。

二、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及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台傳送交易、物流等電子資訊,無需傳送收款單電子訊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驗後出貨”試點

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驗後出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裝貨物形式進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装箱以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資訊即時採集系統,實現全流程資訊化管理,並與海關聯網即時傳輸相應數據。

四、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理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進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退至進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範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資料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資訊系統對接。

五、其他事項

其他有關監管要求繼續依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2020年第44號以及2020年第75號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文編選自“海關總署官網”;FOREXBNB編輯:黃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