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據工信部10月30日消息,為進一步鞏固水泥玻璃產業去產能成果,優化產業佈局,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推動水泥玻璃產業高品質發展,依據中央相關文件要求,工業及資訊化部印發《水泥玻璃產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實施辦法》明確了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的產能置換比例。水泥熟料產能置換比例:位於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及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能置換建設工程置換比例分別不低於2:1和1.5:1。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產能置換比例依建設地點區域界定。
《實施辦法》要求,嚴禁備案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的確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產能置換。新建生產線應達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竿水平和基準水平》中水泥玻璃產業能源效率標竿水平,環保績效水準應達到A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用於新建工程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用於改建或補齊已建成工程的水泥熟料產能分割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超過兩年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其產能於2025年12月底前可用於置換,2026年1月1日後將不能用於置換。
原文如下:
水泥玻璃產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水泥玻璃產業去產能成果,優化產業佈局,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推動水泥玻璃產業高品質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加速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權企業新建、改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的確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產能置換。以下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及玻璃熔窯實施減污降碳、節能降耗、資源節約高效率利用、協同處置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新建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第四條 新建生產線應達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竿水平和基準水平》中水泥玻璃產業能源效率標竿水平,環保績效水準應達到A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用於產能置換:
(一)依照現行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屬於國家淘汰類的產能;已享受退出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產能;備案、環評等審核手續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產能;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不在各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每年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的合規清單範圍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三)能效達不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竿水平和基準水平》基準水平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四)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因省級主管機關制定或同意的錯峰生產方案以及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或2024年以來連續兩年每年運轉天數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產能。
(五)未進行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產能。
(六)因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設備無法拆除的或有法院查封狀況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第三章 置換比例
第六條 用於置換的產能數量,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核准)文件明確的產能確定,年產能天數依300天計算。
第七條 用於新建工程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用於改建或補齊已建成工程的水泥熟料產能分割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超過兩年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其產能於2025年12月底前可用於置換,2026年1月1日後將不能用於置換。
第九條 水泥熟料產能置換比例:位於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及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能置換建設工程置換比例分別不低於2:1和1.5:1。產能置換比例依建設地點區域界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以及國務院相關文件界定。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和用於跨省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產能置換比例不低於2:1。以下情形除外:
(一)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二)西藏自治區區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三)滿足第十一條情況的。
第十條 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產能置換比例依建設地點區域界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二)鼓勵光伏壓延玻璃專案透過產能置換予以建設。透過產能置換方式建置的置換比例依上述規定執行,該產能可用於再次置換。
(三)滿足第十一條情況的。
第十一條 確因國家、省的土地、交通、環保等規劃或地級市總體規劃調整,導致不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產能且未享有退出產能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專案搬遷,搬遷地在同一地級市(州、盟、區等)範圍內,可按照1:1進行產能置換。
第十二條 湖北、雲南、貴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窯生產線處置磷(鈦、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內以2020年為基數的水泥熟料產能總量不增加的條件下,由本省統籌調節全省產能,根據磷(鈦、氟)石膏的處置量,科學合理確定新上項目數量和佈局,實施等量置換。未經產能置換的新建磷(鈦、氟)石膏生產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不得用於產能置換,透過產能置換建設的生產線產能可繼續用於產能置換。
第十三條 位於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產能利用率低於50%的省份水泥熟料生產線進行產能置換,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
第十四條 白色矽酸鹽水泥、硫鋁酸鹽、鐵鋁酸鹽水泥熟料建造工程實施等量置換,且熟料產能再置換時只能置換為同類產品。其他特種水泥產能置換比例與通用水泥相同。
第四章 置換流程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產能置換方案(附件1)由專案建設企業制定,報案建設地省級工業及資訊化主管機關審核後公示、公告。專案建設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入口網站上公告不少於10個工作天,無異議後發表公告。
第十六條 跨省置換的,除位於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轉出外,其他須由產能轉出企業制定轉出方案(附件2),報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及資訊化主管機關公示、公告。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及資訊化主管機關核實轉出產能狀況,並將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一併在門戶網站上公告。
第十七條 位於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轉出可不報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及資訊化主管部門,須轉出產能先停產,同時產能轉入企業應與產能轉出企業簽訂合約,要求產能轉出企業簽訂承諾書(附件3),並確保產能轉出企業主體設備按期拆除,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專案建設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產能置換方案,並將產能置換方案、承諾書一併於入口網站公示、公告。
第十八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建設地點,主體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能耗和排放總量,計畫點火投產時間。
(二)產能轉出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地址,備案或核准文件,計劃關停時間和計劃拆除退出時間,生產許可證等。
第十九條 跨省新建案的,工程建設地省級工業及資訊化主管機關在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前,應委託業者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聽證會與會者一般由政府、協會、企業、大眾、媒體等代表組成,充分論證產能置換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及區域發展要求。
第二十條 用於置換的產能,必須在建設工程投產前關停並拆除窯爐等主體設備,註銷或變更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企業利用原設備留作工業遺產(工業旅遊)的,在確保不生產水泥或平板玻璃情況下,一事一議報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機關審定。
第二十一條 產能置換方案未實施或內容有重大變更的,經產能轉出企業及受讓企業協商一致,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後對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並向社會公告。方案變更、撤銷和失效的,符合要求的產能可以繼續轉出。
第二十二條 產能置換方案自公告日起兩年內,工程建設企業應完成備案及環評等手續,三年內完成工程建設並點火投產,逾期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第二十三條 已完成產能置換方案公告的,在本辦法實施前未動工的項目,應於2026年12月底前完成點火投產;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後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案建置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如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提請相關部門依照投資、環保等有關政策法規要求處理,並要求工程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會與相關部門定期進行抽查,對於未依本辦法要求執行的建設項目,應及時撤銷產能置換方案。
第二十五條 除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報轉出地省級工業及資訊化主管機關產能外,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督促產能轉出企業按承諾時間要求關停和拆除用於產能置換的生產線,並組織實地查核,將關停和拆除情況向社會公告。位於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轉出,如涉及跨省置換,專案建置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將產能轉出狀況函告轉出產能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現場核實停產、確認企業完成善後處理工作後公佈產能置換方案,現場核實設備拆除後方可同意興建工程點火生產。
第二十六條 各地工業和資訊化主管機關要進一步暢通舉報管道,及時在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網路等多種檢舉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協會、企業、大眾、媒體等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形及建設工程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業及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及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命令限期整改。各地相關部門對未依產能置換政策執行的企業,應依法依規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水泥玻璃產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工信部,FOREXBNB編輯: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