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為規範MCN機構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清朗網路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起草了《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草案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將回饋意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mcnjg@cac.gov.cn

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2月9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

2025年1月10日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

(草案稿)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網路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運的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進行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MCN機構)是指在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入駐,為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提供策劃、製作、行銷、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機構。

第三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進行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應遵守法令規定,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發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四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要求在本平台進行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的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辦理入駐手續,重點審核以下事項:

(一)是否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二)是否設立內容管理負責人,有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內容審核人員;

(三)是否有健全的內容安全、人員管理訓練等製度。

第五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在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在本平台進駐之日起10個工作天內,向平台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備案登記資料發生變更的,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自變更日起10個工作天內,向平台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應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格。

第六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加強本平台進駐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機構學習法律法規和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面向規章制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工作要求。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制定並公開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管理規則,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机构需遵循的义务,同時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應協助、配合機構履行本規定的相關義務。上述平台規則應向網信部門報告。

第七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依據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合規狀況、旗下帳號數量及其粉絲總數量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並採取相應管理措施防範資訊內容風險。

第八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要求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註冊後台管理帳號,並綁定旗下網路帳號。在網路帳號註冊、擬變更帳號資訊等環節,要求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申報所屬機構情況。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與網路帳號之間的帳號綁定、解綁等操作,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強化審核、規範流程。

第九條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網路帳號資訊頁面展示該帳號所屬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名稱。

第十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應在其簽約的網路帳號發佈資訊前,履行資訊發布審核義務,進行合規審核,並留存審核記錄備查。

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對其發布的資訊內容負主體責任,對所屬機構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不得違規操弄旗下網路帳號,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第三方違規使用其後台管理帳號或旗下網路帳號。

第十二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不得直接或組織、教唆、委託、協助簽約的網路帳號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議題設置、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製造發布網路謠言;

(二)煽動網友情緒,故意引發群體對立,製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擾亂網路秩序;

(三)集納負面訊息,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誤導大眾;

(四)以附加標籤、發布無關內容等方式,惡意蹭炒社會熱點事件;

(五)渲染炒作突發案事件,消費災難事故,違規展示違法犯罪行為細節;

(六)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包裝、炒作未成年人,影響未成年身心健康;

(七)宣揚不良價值觀,傳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級趣味;

(八)編造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背景、劇情、人設,進行惡意行銷;

(九)虛構關注度、瀏覽量、點擊量、評價評分、投票量、消費金額等數據,透過人工方式或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大量發布同質化內容等網路水軍行為;

(十)組織對個人集中發布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網路暴力訊息;

(十一)違規進行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建立專門針對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的檢舉通道,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應將核查屬實的申訴檢舉情況與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進行關聯記錄,作為評價機構合規情況的依據。

第十四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台規則及入駐協定的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納入本平台黑名單等措施,並向網信部門報告。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發現網路帳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依約處置網路帳號所屬機構。

第十五條 網信部門依需求對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對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數據、技術支援。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由網信部門依法依規納入網路黑名單,實現聯動處置,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在一定期限內不再為其辦理入駐手續。

不履行本規定義務或履責不力的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命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可視情暫停平台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進駐。

第十七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通路分送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相關法令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官網,FOREXBNB編輯:蔣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