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二套转首套”可享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近日就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答复。根据平台的答复,满足相关条件的“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针对“贷款置换”后是否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如果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且置换前后的住房为同一套,那么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相关信息。

对于“二套转首套”的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个人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若填写信息不完整或存在疑点,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核实有关情况。

另外,对于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如果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且置换前后的住房为同一套,纳税人同样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以便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本文转载自“财联社”,编辑:王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