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1月27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透過電子管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所稱電子渠道包括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稱承銷團成員)透過電子通路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應當遵守《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財庫〔2013〕7號)、《儲蓄國債发行额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等管理制度关于儲蓄國債销售時间、額度分配、債權託管、資金清算、本息兌付等方面的統一規定,並遵守本通知有關規定。
原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做好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
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庫〔2025〕4號
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不斷提高群眾購債便利度、規範開展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有關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電子通路包括手機銀行及網路銀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稱承銷團成員)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應當遵守《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財庫〔2013〕7號)、《儲蓄國債发行额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等管理制度关于儲蓄國債销售時间、額度分配、債權託管、資金清算、本息兌付等方面的統一規定,並遵守本通知有關規定。
二、承銷團成員申請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時透過對應電子管道連續開辦個人業務滿5年,且申請前一年1月1日至申請日於對應電子通路個人業務辦理中未發生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健全,系統符合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要求及監理機關相關規範;
(三)不存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認為不適宜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其他情況。
三、承銷團成員申請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應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資料:
(一)本單位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書面申請;
(二)本單位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開展情況以及對應電子渠道個人業務開辦情況;
(三)本單位擬採取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措施;
(四)相關係統開發建設狀況,包括業務流程設計、風險防控機制、內部測試報告以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等;
(五)相關人員培訓情況;
(六)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手機銀行及網路銀行管道均符合申請資格的承銷團成員,可以在一份書面申請中同時申請開通兩個渠道,各項材料內容應當涵蓋兩個渠道相關情況。
四、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申請資料進行核驗。關於承銷團成員透過電子管道開辦個人業務和風險管理情況等,財政部將徵求金融監理總局意見。核驗通過的承銷團成員,將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通知中公佈。
五、承銷團成員透過電子通路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應當規範做好相關工作。
(一)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前,及時透過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電子渠道轉載財政部國債業務公告;發行期內,透過對應電子渠道公佈並及時更新本渠道可售額度。
(二)在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帳戶,用於記錄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購買和變動情況,並由投資者指定其名下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個人資金清算帳戶的電子通路功能必須透過櫃面管道開通。
(三)在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時,為投資者提供安全性不低於相同渠道辦理轉賬業務的身份認證方式,如使用USBKEY、密碼器、手機簡訊動態密碼、生物辨識等。
(四)透過電子通路連續銷售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如因故需暫停或停止銷售,應當事先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不得通過電子渠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和資金清算賬戶變更業務。
(六)不得向投資者收取費用。
(七)按年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相關管理制度、銷售情況、內部控制措施、資訊系統運作情況等。工作中如遇重要狀況,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八)承銷團成員在辦理電子通路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流程中,因本單位系統故障、人員操作失誤等過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六、承銷團成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據儲蓄國債管理有關制度規定,給予承銷團內通告、調整代銷額度、暫停或終止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通知退出儲蓄國債承銷團等處理。給予終止電子通路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退出儲蓄國債承銷團處理的,將向金融監理總局通報。被終止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承销团成员,自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相关業務。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於進一步推進儲蓄國債(電子式)網上銀行銷售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4〕61號)、《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辦辦法》(財庫〔2021〕15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印發前,已按《關於進一步推進儲蓄國債(電子式)網上銀行銷售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4〕61號)、《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辦辦法》(財庫〔2021〕15號)規定開通網路銀行或手機銀行銷售管道的承銷團成員,可以繼續辦理對應渠道相關業務。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25年1月9日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FOREXBNB編輯:陳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