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紧急通知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明确了集成电路产品的原产地认定原则。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将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进行认定,即以流片地作为原产地。

协会强调,在申报时必须准备好采购订单(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同时,建议无论集成电路是否已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均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具体规定与参考文件

协会要求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122号令》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条款 内容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协会还提供了参考文件链接,以便会员单位进一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则: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在2025年4月11日发布了该通知,以确保行业内的合规性和透明度。